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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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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由骗情骗钱能判刑吗

赵* 四川-广元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1.20 12:57:10 319人阅读

离婚为由骗情骗钱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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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离婚为由骗情骗钱,若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即通过虚构离婚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能构成诈骗罪,会受刑事处罚,具体要结合案件情况判定。
法律解析:
1、从诈骗罪的定义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关键。以离婚为由骗情骗钱,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2、虚构离婚事实属于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
3、数额标准很重要,达到较大标准才可能构成犯罪。不同地区对数额较大的认定可能略有差异,一般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4、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要综合骗钱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类似以离婚为由骗情骗钱的情况,难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18: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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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由骗情骗钱,确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1. 构成要件方面,若行为人虚构离婚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知并据此处分财产,骗取钱财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编造离婚假象与他人交往,获取对方财物。
2. 判定因素上,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判断。如骗钱数额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等。若数额巨大、手段恶劣,量刑可能更重。

建议受害者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17:1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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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以离婚为由骗情骗钱的情况,首先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中涉及到对方声称离婚等虚假表述的内容;还有涉及钱财往来的记录,像转账凭证、收条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认定对方是否构成诈骗罪非常关键。
(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有专业的侦查能力和手段,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报案时要尽可能详细地向警方陈述事情的经过,包括双方认识的过程、对方如何虚构离婚事实、自己是基于怎样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等情况。
(三)关注案件进展。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按照警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如果最终认定对方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01-20 15:1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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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离婚为由骗情骗钱若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行为人编造离婚事实,意图骗取他人财物并实际实施了骗取行为,就可能涉及诈骗罪。
(2)数额标准是重要考量因素。一般来说,骗取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符合诈骗罪的入罪条件。若未达到此标准,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
(3)情节严重程度也会影响定罪量刑。比如是否存在多次诈骗、诈骗对象是否为特殊群体等。
提醒:
若遭遇此类骗情骗钱行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0 14:4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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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是有人打着离婚的幌子去骗感情又骗钱,那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啥是诈骗罪呢?简单说,就是心里想着把别人东西非法变成自己的,通过编瞎话或者隐瞒实际情况,骗到一定数量的别人财物。
2. 当有人编造自己离婚这类假事儿,让对方信以为真,然后对方因为这个错误想法把财产给了他,骗到的钱达到一定数目(通常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3. 不过,最终是不是构成犯罪、怎么判刑,得看具体情况,像骗钱多少、情节严不严重这些因素都得综合考虑。

2025-01-20 13:55: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解答如下,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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