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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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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有房贷没还清怎么分给孩子

李** 吉林-长春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20 05:57:41 354人阅读

离婚房子有房贷没还清怎么分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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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房子有房贷未还清,先协商确定房屋归属及还贷等事宜,协商不成法院按具体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一般判归一方,该方担剩余贷款,另一方获补偿;是否分给孩子视情况而定,若双方都愿给孩子,可明确归孩子,孩子成年前由一方居住还贷,成年后办过户。
法律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协商优先。对于有房贷未还清的房屋,协商能体现双方意愿,高效解决问题。
2、若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将房屋判归一方并由其承担剩余贷款,另一方获得补偿,这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合理分割财产。
3、关于分给孩子的情况,若双方都希望如此,在判决中明确归属并安排过渡方案,既保障孩子未来权益,又考虑当下实际居住和还贷需求。
在实际遇到此类复杂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11: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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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有房贷未还清的情况较为复杂,需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来妥善处理。
1. 优先协商:夫妻双方应先协商确定房屋归属及后续还贷等相关事宜,通过友好沟通达成一致,能最大程度减少纠纷。
2. 法院判决: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常判归一方所有,该方承担剩余贷款,另一方获相应补偿。
3. 关于分给孩子:是否分给孩子视具体情况定。若双方都希望给孩子,可明确房屋归孩子,孩子成年前由取得所有权一方居住并还贷,成年后再过户,保障孩子权益同时兼顾实际。

建议夫妻双方保持理性和冷静,充分考虑自身及孩子利益,若无法协商解决,应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2025-01-20 10: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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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在离婚时房子有房贷未还清,首先应该尝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房屋的归属、后续的还贷方式以及相关权益分配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比如明确哪一方继续居住、哪一方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另一方能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等。
(二)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介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当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常见的判决方式是将房屋判给一方所有,同时该方要承担剩余的贷款,而另一方则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三)关于是否将房屋分给孩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双方都希望把房屋分给孩子,那么在判决中可以明确房屋归孩子所有。不过,考虑到孩子可能尚未成年,在孩子成年之前,可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居住,并负责偿还剩余贷款等相关事宜,等到孩子成年后,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这样的安排既能保障孩子的权益,又能兼顾现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01-20 09:1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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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房子有房贷未还清,首先应协商房屋归属及还贷等问题。协商能体现双方意愿,高效解决房产分割难题。
(2)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判归一方所有时,该方需承担剩余贷款,另一方则获得相应补偿,这是平衡双方权益的常见做法。
(3)关于是否分给孩子,需具体分析。若双方都愿给孩子,可明确房屋归孩子,但孩子成年前由一方居住并还贷,成年后再过户,以此保障孩子权益和现实居住需求。
提醒:
离婚房产分割涉及房贷等复杂问题,不同家庭情况各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确保自身权益。

2025-01-20 09:1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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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时房子还有房贷没还清,首先得双方坐下来好好商量,确定这房子归谁,后续贷款怎么还等问题。要是商量不出个结果,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形来判决。
2. 要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判房子归一方,那这一方就得接着还剩下的贷款,另一方则能拿到相应的补偿。
3. 关于房子分不分给孩子,得看具体状况。要是夫妻双方都想把房子给孩子,那判决里可以明确房子归孩子。不过在孩子成年前,由拿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住着并负责还贷,等孩子成年再办过户,这样能保障孩子权益又贴合实际。
4. 总之,处理这事得综合各种因素,做到公平合理。

2025-01-20 07:49: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破产法规定:新破产法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上的原则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第二是国家的税收,第三才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放在以上清偿程序里,是因为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一开始就被剔除出来,用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在新破产法里,首先受到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股东?实践中有债权人直接股东,要求判令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参加诉讼,但是此时公司尚未进行注销登记,企业的法人资格还存在,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未进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如上文所述,企业法人资格仍存在,但是解散之后,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履行能力,对债务应由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分配。 (三)债权人在工商部门不组织清算时可否直接工商部门?债权人认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清算,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不及时履行行政职责,债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商部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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