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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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可以就探望权的问题,单独发讼,主张合法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的特殊权利,其社会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的弥补因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兼顾另一方的感情诉求,因此,探望权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合法权利,在探望一方不存在赌博、酗酒、吸毒、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妨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情形下,不得中止探望,任何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之中关于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均会被人民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的生效法律文书未对探望权作出处置,当事人单独基于探望权发讼的,人民应依法受理。
3、当事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过程之中提出中止探望权,人民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中止探望权的,应作出裁定,在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亲恢复探望权。
4、婚姻法48条所称的关于对拒不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等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是指人民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等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探望不适于强制执行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4条、25条、26条、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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