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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欠钱股东有责任吗

刘* 湖南-郴州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1.19 17:26:53 442人阅读

公司法人欠钱股东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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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般公司法人以公司财产担责,股东以出资额限责,通常无直接还钱义务,但存在特定情形时股东需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比如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债务无法与股东个人债务区分,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律就会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公司债务相关问题,或不确定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负责,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1-19 2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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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公司财产对外担责,股东依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一般无直接还钱义务,但存在股东滥用职权等情形时需承担连带责任,如财产混同、虚假出资等,债权人可要求股东还款。
解决措施及建议: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股东的不当行为。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降低自身风险。若发现股东存在滥用职权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2025-01-19 19:4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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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人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这是一般原则。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例如,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的财产来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或约定在公司中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需直接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例如,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不应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然而,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使得公司债务无法区分是公司债务还是股东个人债务;或者虚假出资,未实际缴纳出资却享受股东权益;又或者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抽回等。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1-19 18:4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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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与股东在债务承担上有明确界限,一般法人以公司财产担责,股东依出资额负责。然而,当股东出现滥用地位等行为时,就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财产混同、虚假或抽逃出资等情况。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导致股东需为公司债务“买单”。
提醒:
在涉及公司债务纠纷时,要仔细区分是公司法人自身债务还是股东滥用行为所致。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准确判断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负责,避免因错误判断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025-01-19 18: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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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公司法人得用公司的财产去对外扛债务责任,股东就只以自己出的那点钱为限,给公司的债务担点责,一般情况下股东没啥直接还钱的事儿。不过要是股东乱来,把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给滥用了,还想逃避债务,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伤得老惨了,那股东就得对公司的债务连带负责。像股东把公司财产跟自己的混一块儿,或者出资的时候弄虚作假,又或者抽走出资啥的,这时候债权人就能让股东还钱。
总之,可不能一听说公司法人欠钱,就觉得股东有责任,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到底股东要不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2025-01-19 18:02:54 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记名股票对于股东而言,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 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性缴足
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性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也规定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不一次性缴足股款。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您好,关于大股东能不能强迫小股东卖股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股东要求小股东出让股份,请问这一做法合不合法,理由是什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考虑到以上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意义重大,本法规定以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形式做出决定。这样规定能够较好地保护多数股东的利益,避免控制股东利用简单多数的办法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这些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方式予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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