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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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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怎么维权

唐** 湖南-株洲 同居咨询 2025.01.19 16:33:04 495人阅读

同居财产分割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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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不同于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协商按协商结果,协商不成法院根据情况判决。
法律解析:
1、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是因为同居关系缺乏婚姻关系的法定性。分割时考虑贡献大小、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例如双方共同经营生意,投入多的一方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2、共同购置财产,一方有出资证据则认定为该方所有,保障出资方权益。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符合生活常理。
3、维权时收集财产购置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至关重要,明确同居起止时间也影响财产分割。比如确定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归属,起止时间能辅助判断是否为同居共有财产。
若在同居财产分割中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9 20: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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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差异,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而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 协商优先:双方若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2. 明确财产归属:共同购置财产,有证据证明一方出资的,认定为该方所有;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
3. 注意证据收集:维权时要收集财产购置凭证、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财产归属和价值,同时明确同居关系起止时间,对财产分割意义重大。

建议在同居期间就对财产问题进行适当约定,若发生纠纷,要冷静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9 19: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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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分割原则
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不同于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而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先尝试协商,若能达成一致,就按协商结果来分割财产。
(二)协商不成的处理方式
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判决时,一般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以此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三)特殊财产的认定
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表明是由一方出资的,那就可认定为该方所有。而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毫无疑问归个人所有。
(四)维权要点
在维权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像财产购置凭证、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能证明财产的归属和价值。同时,要明确同居关系的起止时间,因为这对财产分割影响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025-01-19 19:2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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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而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协商就按协商结果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比如一方对购置房产出资较多,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得份额。
(3)共同购置财产,有证据证明一方出资的归该方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
(4)维权要收集财产购置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财产归属和价值,明确同居起止时间也很关键。
提醒:
同居财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注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2025-01-19 18:0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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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大不一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通常不适用于同居情况。同居时的财产分割,就按一般共有财产来办。要是双方能商量好,那就按商量的结果来处理;要是商量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形作出判决。
2. 一般而言,确定财产分割比例时,会看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也会照顾无过错方。共同买的财产,若有证据表明是一方出的钱,那就归这一方。个人用的生活用品,肯定是归个人的。
3. 维权时,得收集像财产购置凭证、转账记录这类证据,证明财产是谁的、值多少。还要弄清楚同居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这对财产分割很关键。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9 17:24:33 回复

对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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