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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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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打给几个账户

刘* 陕西-延安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1.19 12:17:22 385人阅读

死亡赔偿金是打给几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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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近亲属能够协商一致确定接收账户,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意愿,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这样做既可以保证赔偿金的顺利接收,也能体现近亲属之间的尊重与合作。
(二)当近亲属无法协商一致时,要通过诉讼解决。首先需要明确各自在死亡赔偿金分配中的权益。一般来说,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在分配时可能会考虑到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例如,未成年子女可能对死者的经济依赖更强,在分配时可能会适当倾斜。
(三)在考虑当地法律法规差异方面,近亲属可以咨询当地的司法部门或者专业的法律人士,了解本地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及接收账户确定的具体规定,这样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如果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在分配时可以参考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比如法定继承中规定的份额等情况,不过也要注意死亡赔偿金本身的特殊性质,其主要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条规定体现了近亲属在死者权益方面的请求权,与死亡赔偿金的接收及分配相关。

2025-01-19 19: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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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赔偿金大多会打到死者近亲属的账户。近亲属有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实际操作里,近亲属一般要共同商量确定接收赔偿金的账户。
2. 要是近亲属没法协商好,也许就得走诉讼之类的法律程序,来明确赔偿金的分配以及接收账户。
3. 要知道,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区别,具体得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判断。而且要是涉及遗产继承相关问题,还得考虑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

2025-01-19 18:3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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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死亡赔偿金的接收账户首选是死者近亲属协商确定。近亲属涵盖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这是基于他们与死者的紧密关系。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近亲属共同商量出一个具体的账户来接收死亡赔偿金,这种方式体现了家庭内部的自主协商性。
2. 当近亲属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会陷入僵局。这时候就需要借助法律途径,例如诉讼。通过法律的裁决来明确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以及确定最终的接收账户,以避免近亲属之间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无休止的纷争。
3. 各地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近亲属在处理死亡赔偿金时,需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同时,若涉及遗产继承,情况会更加复杂,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遗嘱、法定继承顺序等都要纳入考虑范围。

提醒:
在涉及死亡赔偿金时,近亲属应及时沟通协商确定接收账户,若存在争议应及时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25-01-19 16:4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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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死亡赔偿金一般打给死者近亲属账户,近亲属协商确定接收账户,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地规定有差异且可能涉及遗产继承相关法律。
法律解析:
1.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所以通常会打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账户。这是基于对他们失去亲人的一种经济上的抚慰。
2. 近亲属共同协商确定接收账户是一种较为常见和平和的方式。因为这些近亲属都是利益相关者,协商有助于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3. 当无法协商一致时,诉讼等法律途径就成为必要手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例如近亲属关系的亲疏、对死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的分配和接收账户。
4. 不同地区法律规定可能不同,比如有的地区在分配比例上会有特殊考量。并且如果涉及遗产继承,像遗嘱、法定继承顺序等相关法律规定都会影响到死亡赔偿金的最终分配和接收账户的确定。

如果您在死亡赔偿金的接收账户确定或者分配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机构进行详细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9 14:4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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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打给死者近亲属账户,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实践中他们共同协商确定接收账户,若协商不成则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明确赔偿金分配与接收账户。不同地区法律规定有差异,得依据当地法规,涉及遗产继承时还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首先,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近亲属有权利获得。
其次,协商确定体现了近亲属的自主意愿,能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然而,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虽能解决问题但耗时耗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近亲属应积极沟通协商,秉持公平公正态度。可以寻求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以达成一致。同时,相关部门可加强对死亡赔偿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民众更了解。

2025-01-19 12:49: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亡账户-已去世人账户无主账户-长期未交易的账户,其中一部分即为“无主账户”中的资金,则被银行列为“营业外收入”。现在国内银行业通行的做法: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国外的通常做法是确认无主存款后,将这些存款从银行转移到一个第三方机构,然后继续寻找这些存款的合法主人,当彻底确定无主后,会将这部分存款用于公益事业,比如灾后重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
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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