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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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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房产可以约定全给一方吗

朱** 辽宁-盘锦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19 16:08:38 411人阅读

婚姻期间房产可以约定全给一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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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期间的房产可通过约定全给一方且具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处置权利,包括房产。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将房产全归一方所有,这体现了夫妻对自身财产的自主处分。只要此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等,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需依据该约定以及相关的房产登记规定来进行。这样的约定能够清晰地确定房产的归属,避免因财产归属问题在日后引发矛盾和纠纷,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障。若你对婚姻期间房产约定相关事宜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2025-01-19 19: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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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房产可约定全给一方,《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就具法律效力。办理相关手续需按约定及规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夫妻双方应明确约定房产归属,最好以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隐患。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手续时,要确保手续齐全、符合规定,以保障约定的法律效力。同时,若日后可能出现对约定的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来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这样能提前预防纠纷,保障双方在房产方面的权益。

2025-01-19 17:1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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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期间的房产可以通过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全给一方,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违规,就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这能清晰体现双方对房产归属的意愿。
2、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时,要依据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例如,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完成产权变更等手续,以确保房产归属的变更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应当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5-01-19 17: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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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民法典》赋予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权利,书面约定可明确财产归属。将房产全给一方的约定,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法律强制规定,这样的约定具法律效力,办理相关手续时依约及规定办理。
提醒:
在进行房产约定时,要确保约定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后续争议。同时,不同地区的房产登记等相关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需提前了解并按要求办理手续。若双方对约定内容有分歧或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19 17:0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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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那档子事儿。在婚姻期间,那房子可以全给一方。《民法典》规定,夫妻能通过书面形式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还有婚前财产,弄得清清楚楚,要么各自所有,要么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要是约定把房子全给一方,只要这是双方真心实意的想法,也不违背法律啥的,那就管用。办房产变更登记那些事儿,就得按照约定和规定来弄。这么约定一下,能明明白白知道房子到底归谁,以后就少些纠纷,对保障双方的权益那可是相当重要。

2025-01-19 16:14:5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预约后,各区县婚登处会把复印证件、裁剪照片、录入个人信息等工作提前完成,并按顺序发放预约单。新人按预约单上标注的时间段到婚登处,只需在结婚声明书上签名,就可领到结婚证。通过提前现场预约,新人领证时仅需1至2分钟,而平时每对新人结婚登记用时约10分钟。 婚姻登记预约虽然可以进行取消,但是婚姻登记预约是使用了大量国家资源的,取消预约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会浪费国家资源,并且造成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加大,所以如果不是什么重大的问题,预约后还是希望新人们能够前去登记。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预约后,各区县婚登处会把复印证件、裁剪照片、录入个人信息等工作提前完成,并按顺序发放预约单。新人按预约单上标注的时间段到婚登处,只需在结婚声明书上签名,就可领到结婚证。通过提前现场预约,新人领证时仅需1至2分钟,而平时每对新人结婚登记用时约10分钟。 婚姻登记预约虽然可以进行取消,但是婚姻登记预约是使用了大量国家资源的,取消预约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会浪费国家资源,并且造成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加大,所以如果不是什么重大的问题,预约后还是希望新人们能够前去登记。

对于求新婚姻法(2011)全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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