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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股要付违约金吗

李** 广西-梧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1.19 15:56:52 492人阅读

撤股要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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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撤股是否需付违约金取决于公司章程及股东约定。
法律解析:在一般的商业法律实践中,公司章程起着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作用。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撤股需支付违约金,并且股东在入股时就已经知晓这一规定,那么当股东想要撤股时,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这是因为股东在加入公司时,就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关于撤股的规定。同样地,如果股东之间在入股时就约定了撤股的条件和违约责任,那么在撤股时也应该依据约定履行。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股东之间的约定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之间的约定都没有提及撤股违约金的事宜,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要求撤股方支付违约金的。这是为了保护股东的自由退股权,避免公司通过不合理的约定限制股东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约定,若撤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仍然可以要求撤股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的撤股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对撤股是否需付违约金等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2025-01-19 18: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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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股是否需付违约金取决于公司章程及股东约定。若规定明确且股东知晓,撤股通常需付违约金;若入股时有约定撤股条件和责任,也应依约履行。若无相关约定,一般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撤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可要求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

在设立公司或进行股东合作时,应明确公司章程中关于撤股及违约金的规定,或在股东之间签订详细的入股协议,明确撤股条件和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因撤股问题产生纠纷。若未约定,一方撤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及时协商赔偿事宜,以避免矛盾激化。

2025-01-19 18:0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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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撤股需支付违约金且股东已知晓,撤股时通常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义务规定的相关条款,明确公司章程可对股东撤股等行为作出约定。
2、若股东之间在入股时约定了撤股条件和违约责任,应依约履行,例如股东之间可通过协议约定撤股相关事宜及违约责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约定效力的规定。
3、若公司章程及股东约定均未提及撤股违约金事宜,一般不能随意要求撤股方支付违约金,但如撤股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撤股方承担赔偿责任。

2025-01-19 18:0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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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撤股是否需付违约金的确切情况取决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之间的约定。章程明确规定则依规定,股东知晓此规定后撤股需付违约金;入股时约定撤股条件及违约责任的,也应按约履行。若章程及约定均未提及,一般不可随意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即便无约定,若撤股行为致公司受损,公司可要求撤股方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在进行撤股操作时,务必仔细查看公司章程,明确其中关于撤股及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同时,股东之间在入股时应清晰约定撤股的各种事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对自身撤股情况是否需付违约金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9 17:4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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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撤股要不要付违约金,得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之间的约定。要是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撤股得付违约金,并且股东在入股时就知道这规定,那撤股时一般就得按约定给违约金。要是股东们入股时约定了撤股的条件和违约责任,那也得按照约定来。可要是公司章程和股东约定都没提撤股违约金的事,一般就不能随便让撤股的人给违约金。不过,就算没约定,要是撤股行为让公司受损失了,公司可以让撤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撤股到底要不要付违约金,得根据具体的公司章程和股东约定来定。

2025-01-19 16:55:0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 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议中有约定违约金,需要支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单敞厕缎丿等搽劝敞滑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那么就有效。
  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不同性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一,实践中,多以下列方式计算:
  
1、参照最高院有关预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乘以4倍计算违约金。
  
2、以守约方实际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3、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19年违约金比例过高会无效吗?何时承担违约责任?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2004年1月1日起又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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