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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险对方的损失全包吗

万** 江西-抚州 保险理赔咨询 2025.01.19 08:26:22 347人阅读

强险对方的损失全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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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强险在一定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超出限额部分需对方自身承担或通过其他保险赔偿。
法律解析: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第三方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基本的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强险设定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 万元。这意味着在这些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赔偿。然而,如果对方的损失超出了这些限额,如上述例子中对方车辆维修费用为 3 万元,交强险仅能赔偿 0.2 万元,那么超出的 2.8 万元就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此时,对方需要根据自身购买的商业保险情况来处理,如商业三者险等。如果对方未购买其他商业保险,那么超出限额的部分就需由对方自身承担。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要清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赔偿问题。如果您对交强险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19 15: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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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主要赔偿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额度限制,超出部分需对方自行承担或通过其他保险赔偿。
阐述:交强险在死亡伤残等方面有明确的赔偿限额,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等。当对方损失超出这些限额时,如车辆维修费用 3 万元,交强险仅赔 0.2 万元,其余 2.8 万元需对方依据其购买的商业保险来处理。这表明交强险并非对对方所有损失都负责,只是在特定限额内进行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

车主应清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商业三者险等其他保险,以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赔偿需求,避免因超出交强险限额而自己承担过多损失。

2025-01-19 14:1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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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主要负责赔偿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 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若对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此限额内,交强险会进行赔付。
2、当对方的损失超出这些限额时,超出部分需由对方自身承担或通过商业三者险等其他保险来赔偿。如对方车辆维修费用为 3 万元,交强险仅赔偿 0.2 万元,其余 2.8 万元需依据对方商业保险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25-01-19 12:2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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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交强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的权益,对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基本的赔偿。但赔偿范围和限额是明确规定的,超过限额部分需由对方自行承担或通过其他保险途径解决。这体现了交强险的基础性和局限性,旨在平衡各方利益。
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要清楚了解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避免对对方损失的赔偿期望过高。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商业三者险等其他保险,以增强应对事故损失的能力。不同案件中,交强险的作用和其他保险的配合方式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9 10:3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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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主要负责赔第三方,像除了咱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那些受害人。它只赔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不是对方啥损失都包。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 18 万、医疗费用赔 1.8 万、财产损失赔 0.2 万范围内负责。要是对方损失超了这些限额,超出部分就得对方自己承担,或者靠商业三者险等其他保险赔。就好比对方车维修要 3 万,交强险就赔 0.2 万,那剩下 2.8 万得看对方买的商业保险咋处理。所以,交强险只是在一定限额内赔对方损失,不能全包对方的。

2025-01-19 09:56:42 回复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助费用和歇工费用。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补充:安全生产事故,提法不对,正确的名称应该称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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