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A没有想到,突如其来蹿上马路的一条小卡在车前轮,使他摔倒造成十级伤残。而正在遛的郭小姐更没想到,一时疏忽未能抱牢小,竟惹上了官司,被A告上索赔12万余元。法庭上,郭小姐称,当时自己的小并未撞上A的自行车,而是停在人行横道线上,是A骑车碰到了自己的小才造成受伤,她认为自己最多应承担30%责任。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一审判令郭小姐赔偿A各项损失12万余元。评析: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郭小姐称是A撞上小,但未对此提供证据,且与事发后她在警署所做笔录记载不符。她在遛时,未对小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伤害事件发生。而A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他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郭小姐承担。相关法律知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对于驾校学车撞到人,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驾校学车撞到人,谁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说明在非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可以参照在道路上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处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本案中黄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但其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黄某对刘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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