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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了通勤费谁承担

张* 江苏-宿迁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1.19 04:57:56 409人阅读

车撞了通勤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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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期间合理通勤费由肇事方承担,需满足必要合理及有相关证据等条件,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
法律解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车辆因事故需要维修时,车主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的通勤费用,如果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出行需求,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打车等,且这些费用是合理的,那么肇事方就应当承担。这是基于公平原则,肇事方导致车辆受损,从而给车主带来了额外的通勤成本,理应予以赔偿。同时,要有相关证据支持这些通勤费用,比如交通费发票等,这样才能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提供有力依据。如果双方对于通勤费的承担存在争议,首先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毕竟协商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通勤的必要性、费用的合理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等,以确定最终的承担方。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交通事故导致的通勤费承担问题,欢迎随时向我们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2025-01-19 08: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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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维修期间合理通勤费一般由肇事方承担,需满足必要合理及有相关证据支持等条件,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

解决措施和建议:

在车辆维修期间,车主应保留好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的交通费发票等相关证据。若与肇事方协商,要明确沟通通勤费用的合理性及证据情况。若协商不成需诉讼,应将证据准备充分,向法院清晰说明车辆维修情况、通勤方式及费用明细等。这样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理的通勤费用得到应有的承担。
总之,要注重证据收集和沟通协商,以合理确定车撞后通勤费的承担方。

2025-01-19 08:2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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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合理通勤费用,肇事方需承担。比如车辆维修后一段时间内,为了正常上下班或进行日常活动,不得不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打车,这些费用就是合理的通勤费用。
2、要满足必要且合理的条件,不能是过度消费或不必要的支出。例如,原本可以通过步行或借用其他交通工具解决的问题,却选择乘坐出租车,这种情况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合理的通勤费用。
3、要有相关证据支持,如交通费发票等。这些发票可以证明实际产生了通勤费用,并且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证据,很难让肇事方承担这部分费用。
4、如果双方对通勤费的承担有争议,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通勤费的合理性和承担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5、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法院会考虑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车辆维修时间、通勤距离、交通费发票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应由肇事方承担通勤费以及承担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合理通勤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肇事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01-19 07:0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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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通勤费用,肇事方需承担前提是合理且必要,如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车等。同时要有交通费发票等证据支持。若双方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由法院判定。例如,A 车与 B 车相撞,A 车需维修,A 车主因车辆维修无法使用自己的车而乘坐公交产生的费用,若能提供公交票据等证据,肇事方 B 应承担。
提醒:
在处理车撞后的通勤费问题时,要明确区分必要合理的费用与不合理费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交通费发票等。不同案件情况各异,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9 05:5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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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要是因为交通事故,车子拿去维修这段时间,产生的那种合理的上下班通勤费用,得由肇事方来承担。不过得满足这俩条件:
一是这通勤费得是必须的、合理的,像车子坏了没法开,只能坐公交或者打车之类产生的费用;
二是得有相关证据,像交通费的发票之类。要是双方对这通勤费该谁承担有分歧,那就先商量着来,要是商量不好,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总之,得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车撞了之后通勤费的承担方。

2025-01-19 05:56: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A没有想到,突如其来蹿上马路的一条小卡在车前轮,使他摔倒造成十级伤残。而正在遛的郭小姐更没想到,一时疏忽未能抱牢小,竟惹上了官司,被A告上索赔12万余元。法庭上,郭小姐称,当时自己的小并未撞上A的自行车,而是停在人行横道线上,是A骑车碰到了自己的小才造成受伤,她认为自己最多应承担30%责任。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一审判令郭小姐赔偿A各项损失12万余元。评析: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郭小姐称是A撞上小,但未对此提供证据,且与事发后她在警署所做笔录记载不符。她在遛时,未对小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伤害事件发生。而A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他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郭小姐承担。相关法律知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对于驾校学车撞到人,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驾校学车撞到人,谁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说明在非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可以参照在道路上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处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本案中黄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但其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黄某对刘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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