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获得商标授权的好处,对于被授权商而言,通过专业化的商标授权途径,获得一个商标的使用权,凭借该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经营理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低的风险,使自身产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接受,从而可以使企业及产品快速的走向成功。 销售授权一般是指某产品或服务授权给某被授权人去经营销售。
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有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后,对该条规定予以了删除,并且,对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定调整。尽管《民法通则》仍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但是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为准。
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对相对人而言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行为的相关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被代理人对表见代理行为未进行追认的,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进行追偿。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我们处理过诸多类似的情况,已经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你的情况可以委托我们处理的,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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