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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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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户主的妻子死后子女有继承权吗?

pub****990 广东-中山 同居咨询 2025.01.18 20:25:06 432人阅读

农村房,户主的妻子死后子女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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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否有相关的证据

2025-01-18 20:26:2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一般,在未签订扶养协议以及“五保户”本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至于什么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至于何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则作了进一步更为明确的解释,它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可见,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若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不能称之为遗产。
显然,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的范围。此外,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集体组织提供宅基地给其村民是为解决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的基本居住之需,当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死亡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有一种极端情况需要注意,即五保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已全部倒塌,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中,五保户本人死后单纯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其遗产范围。并且,我国土管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是五保户的法定继承人也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但如果五保户的房屋没有倒塌,则继承人完全有权在继承房产时一起继承宅基地。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公民的房屋:
(一)公民的收入,需要按照死者第一序继承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无遗嘱指定继承;
(四)公民的文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如果有遗嘱指定,三方平分继承,死者爹妈,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儿子当然可以一人继承,死者配偶、储蓄和生活用品,死者子女、图书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五保户在世的时候有村集体优抚,去世以后,五保户的遗产如果没有继承人继承,
就属于村集体的,宅基地本来就属于村集体,五保户去世以后自然还是集体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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