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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自己摔跤算不算工伤

杨** 四川-德阳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1.18 03:38:54 440人阅读

上班途中自己摔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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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自己摔跤通常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有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工伤需满足特定情形,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自己摔跤多因自身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因强调的是外界因素致害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具体来看:
1. 从工伤认定标准角度,自身原因摔跤不在工伤范畴,如因自身疏忽大意摔倒,无法认定工伤。
2. 若有特殊情况,如能证实摔跤是道路施工等单位或他人过错的客观原因导致,虽不算工伤,但可从侵权等法律关系求偿。

建议职工平时注意出行安全,若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摔跤受伤,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通过合适途径寻求赔偿。

2025-01-18 10: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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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来说,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跤这种情况,一般是不算工伤的。这背后是有法律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有明确规定。
2. 按照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如果是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并且本人不是主要责任的,才属于工伤。这里的关键在于伤害是由外界因素引起的,且自身不能是主要责任方。
3. 自己摔跤大多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过呢,要是能证实摔跤是因为道路施工等单位或者他人存在过错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那就可以从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方面去寻求相应的赔偿。

2025-01-18 08:4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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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来说,上班途中自己摔跤确实不算工伤。因为工伤的认定是有严格法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这里重点在于伤害是由外界因素引起的,而且本人不能承担主要责任。自己摔跤通常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摔跤是因为道路施工等单位或者他人存在过错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那么就可以尝试从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方面去寻求赔偿。比如,道路施工方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行人不小心摔跤,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存在过错,摔跤者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伤害由外界因素导致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单纯自己原因摔跤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2025-01-18 07:1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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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上班途中自己摔跤不算工伤,但如果能证明摔跤是因道路施工等单位或他人有过错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可尝试从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寻求赔偿。
法律解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有法定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强调的是因外界因素导致伤害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2、自己摔跤通常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所以一般不算工伤。
3、然而,若有证据表明摔跤是由于道路施工等单位或他人存在过错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虽然不算工伤,但可以依据侵权等相关法律关系,向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寻求相应的赔偿。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对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能否寻求其他赔偿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8 06:2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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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工伤认定有严格法定情形,一般上班途中自己摔跤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事故伤害,突出是外界因素致害且非本人主责。
2. 自己摔跤多因自身原因,比如自身疏忽等,不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3.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能证实摔跤是因道路施工等单位或他人有过错的客观原因导致,虽不算工伤,但可从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寻求赔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上班途中若遭遇意外,要注意区分情况,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工伤或寻求其他赔偿时,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18 05:08:1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上下班途中自己摔跤受伤不能算工伤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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