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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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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什么要求吗

刘* 辽宁-锦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1.17 18:28:13 337人阅读

口头遗嘱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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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严格的要求。首先,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危急解除且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无效。这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在特殊且紧急状况下的真实意愿,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其次,要有两个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能保证遗嘱订立的公正性。再者,遗嘱需由遗嘱人口述明确表达包括遗产分配等关键内容,这样才能准确反映遗嘱人的想法。最后,危急情况消除后可书面或录音录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若要订立有效的口头遗嘱,危急时刻要保持清醒表达遗嘱内容,尽快找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见证。若想避免口头遗嘱可能存在的无效风险,条件允许时,尽早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

2025-01-17 21: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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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头遗嘱有条件限制。危急时刻才可以订立,要是危急情况没了,遗嘱人能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那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算数了。
2. 得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见证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得跟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才行。
3. 遗嘱得由遗嘱人口述,内容要明确,像遗产怎么分配这些关键内容得包含在内。
4. 危急情况消失后,遗嘱人若能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口头遗嘱可能被判定无效,进而影响遗产分配等事情。

2025-01-17 20:4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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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想要立有效的口头遗嘱,首先要确保是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生命垂危或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时刻。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了,遗嘱人能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所以如果遗嘱人从危急情况中恢复过来,一定要及时按照规定的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二)找见证人的时候,要找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这些人不能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找继承人的好朋友或者生意伙伴等,要找完全中立、和遗嘱涉及的利益没有关联的人来见证。
(三)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时候,一定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出遗产如何分配等关键信息,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只说部分内容,要把自己关于遗产分配等的意愿完整表达出来。
(四)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所以要及时更新遗嘱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025-01-17 19:4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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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口头遗嘱需满足特定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影响遗产分配。
法律解析:
1. 危急情况是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在特殊且真实需求下的意愿表达。
2. 要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这样能保证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遗嘱人的口述要明确表达遗嘱内容,像遗产分配等关键事项必须清晰。因为遗嘱的核心就是对遗产的处置安排。
4. 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若能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无效。这体现了遗嘱应以更稳定、可查的形式存在的原则。如果您对口头遗嘱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或在遗产分配方面遇到涉及口头遗嘱有效性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细咨询。

2025-01-17 18:5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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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口头遗嘱的订立有严格的情境限制,危急情况是其订立的前提条件。若危急情况解除且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那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这确保了遗嘱订立形式的严肃性与最终遗嘱内容的准确性。
2. 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要求保障了遗嘱订立过程的公正性。见证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可避免见证过程受不当利益干扰。
3. 遗嘱人的口述要明确表达遗嘱内容,特别是遗产分配等关键问题,这有助于避免遗嘱内容的模糊性,防止后续因遗嘱内容不清晰产生争议。
4. 再次强调危急情况消除后,有能力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无效,这强调了遗嘱形式转换的法定性。

提醒:
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确保符合所有法定要求,不然容易被认定无效影响遗产分配,若不确定遗嘱是否有效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1-17 18:37:39 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的设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
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遗嘱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市区丧偶独居的老王有一儿一女。去年7月,老王患病住院,只有女儿一直伺候在病床前,为照顾父亲,女儿还辞掉了工作。两个月后,老王病危,急忙将女儿叫到床边,口授遗嘱,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女儿继承,当时有三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后来经过抢救,老王转危为安,病情渐消,并于当年11月出院,精神状况很好。
今年2月,老王遇车祸死亡。儿女处理完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去年所说的口头遗嘱办,而儿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也有继承权,象这种情况遗产该怎样继承?
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老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儿女两人共同继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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