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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主体责任能承担多少

李** 浙江-衢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1.17 17:55:37 480人阅读

工伤主体责任能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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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主体责任承担范围广,涉及多方面费用支付及相关责任。
1. 医疗费用方面,用人单位要承担治疗工伤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2. 停工留薪期,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给职工。
3. 职工工伤致残时,用人单位要依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4.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协助办理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建议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这样大部分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缴纳,就要承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的责任,负担较重。因此,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降低工伤风险成本的重要举措。

2025-01-17 20: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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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主体责任承担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医疗费用方面,用人单位得负责全部支出,像治疗工伤时的挂号、住院以及医疗等合理花费都包含在内。
2.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3. 若职工工伤致残,用人单位要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要协助办手续。

另外,用人单位依法缴了工伤保险,多数费用由基金支付;没缴的话,就得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费用。

2025-01-17 20: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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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承担方面: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职工全部的医疗费用,像治疗工伤时产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只要是合理的费用,都得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方面: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保障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生活和经济权益。
(三)伤残待遇方面:要是职工因为工伤导致残疾,用人单位得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帮助伤残职工后续的生活和就业。
(四)工亡待遇方面:若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用人单位需要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确保职工近亲属能顺利获得相应补偿。
(五)保险缴纳与否的责任区分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但要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就得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的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25-01-17 20:1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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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主体责任承担范围广泛,用人单位承担多种费用支付及协助义务,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影响费用承担主体。
法律解析:
1、医疗费用方面,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治疗的合理费用,如挂号费、住院费等。停工留薪期内,要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工资。
2、伤残情况时,依伤残等级,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协助办理手续。
3、缴纳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需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工伤责任认定及费用承担在实际中可能会比较复杂,涉及诸多细节问题。若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我进一步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7 19: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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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医疗费用方面: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治疗涉及的挂号费、住院费等合理医疗费用。
2.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此期间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保障职工生活及权益。
3.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伤致残,单位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 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丧葬补助金等,单位协助办理手续。
5. 保险缴纳影响:缴纳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基金支付;未缴纳的,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提醒: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未缴纳而承担巨额费用风险。职工发生工伤要及时申请认定,保障自身权益。不同工伤案情差异较大,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17 18:27:02 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赔偿的承担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案对于王某来讲,诉讼法没有对该类赔偿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雇用)和劳动法(工伤)。这两个赔偿规定与过去的相关法规有实质上的改变。新的劳动法规对工伤赔偿从劳动者角度,待遇要优于一般赔偿,尤其是一些非法用工的的主体对受害人赔偿的数额更为明显,因此这是对劳动者群体的依法保护的体现,也是对那些不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同时促使他们注意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于是就产生受害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从致害者的违法用工的错处寻找自己的权益出发,用劳动法规来保护自己。
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两方面的实体法的适用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区分,对那些没有依法登记的单位用工问题与普通雇用用工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那些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认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如果将该轧花厂作被告的话,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案件。
本案如果偏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去审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既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也是对被告的不合法,因此
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由于本案当事人坚持不追加轧花厂作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就必须有“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存在,才能实现当事人所请求诉讼权利。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反规定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等。因为审理案件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非法取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干涉和侵害,对相对权利人也是如此。因此,就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审理该案件。那么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王某于2007年4月22日被某轧花厂招工进厂,一个月不到就发生左手臂被机械扎伤至残的事故。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赔偿王某各项费用4万元,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发现,该轧花厂是属于无任何证照“自行挂牌单位”,以仲裁主体不适格,裁决不予受理。2008年4月5日,王某便将该轧花厂的四个合伙人作为被告,依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各项费用4万元的经济责任。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明示王某将某轧花厂追加为被告,或者按照雇用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坚持原始的全部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依据,审判人员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虽然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但是,人民可以不全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也不依据劳动法的赔偿依据进行裁判,而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
第二种意见:原告坚持所列的被告主体,按照工伤赔偿纠纷,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来裁判。
第三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虽然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但是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所依据赔偿依据就与诉讼主体不相符,产生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主体破产,担保人是需要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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