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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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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分手后财产怎么分配

武** 新疆-塔城 同居咨询 2025.01.17 07:21:16 311人阅读

未婚同居生子分手后财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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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婚同居生子后分手,财产分配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有特殊约定从其约定,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1、依据《民法典》,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及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会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份额,体现公平原则。
2、个人财产如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等归各自所有,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3、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符合实际生活情况。
4、与婚后夫妻财产分配有差异,需具体分析。若双方有特殊约定,则优先按约定处理。财产分配涉及诸多细节和复杂情况,若你在这方面有具体问题或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7 12: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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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后分手的财产分配,主要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
1. 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分割时要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份额,能协商就按协商结果,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裁决。
2. 个人财产归各自。例如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等,明确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3. 共同债权债务按相应规则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视作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财产分配,尽量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财产归属及贡献大小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如有特殊约定,按约定执行。同时,要清楚此情况与婚后财产分配有别,需具体分析。

2025-01-17 11:2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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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性质。首先要区分哪些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共同所得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个人财产如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归各自所有。
(二)协商分配份额。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根据各自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就按照协商结果来分配财产。
(三)诉讼解决纠纷。要是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四)处理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
(五)尊重特殊约定。如果双方对财产分配事先有特殊约定,那么就依照该约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未婚同居生子后分手的财产分配中,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财产在无特殊约定等情况下,可参照此按一般共有(通常视为按份共有)财产处理。

2025-01-17 09:2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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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婚同居生子后分手,财产分配遵循《民法典》关于同居关系财产处理规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要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解决。
(2)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像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等均属个人财产。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与婚后夫妻财产分配有差异,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醒:
在处理财产分配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财产获取及支出的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7 08:0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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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婚同居生子后分手的财产分配问题,有以下要点:
1.

法律依据:
主要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2. 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分割时,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定份额,能协商就按协商结果,不行就起诉到法院。
3. 个人财产归属:个人财产归各自,像一方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等都属个人财产。
4. 债权债务处理: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 特殊情况:与婚后财产分配有差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特殊约定按约定执行。

2025-01-17 07:51: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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