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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注销了车还在谁的责任

陈** 重庆-九龙坡区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1.15 15:23:44 438人阅读

车辆注销了车还在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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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车辆注销后车仍在,原车主通常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解析:
车辆注销后,其在法律上已结束登记,失去合法上路行驶的资格。当车仍留存时,原车主若未妥善处置车辆,比如未把车交付给合法受让人,未拆除车上相关标识,或未处理车辆的违章等事宜,就可能被视为对车辆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负有责任。像车辆被盗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等情况,原车主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车辆虽然已注销,但原车主与车辆之间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车辆注销就是一种物权消灭的登记行为,但原车主对车辆的前期关联并未完全消除。若因原车主未妥善处理车辆事宜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原车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咨询引导:如果您遇到车辆注销后车仍在且产生相关问题的情况,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帮助您妥善处理此类事务。

2025-01-15 21: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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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注销后车仍在,原车主需担责。车辆注销即法律上终止登记,无合法上路资格。车在而原车主未妥善处理,如未交付受让人、拆除标识或处理违章等,可能被认定对后续车辆问题负责,像被盗用、致他人损害等,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解决措施及建议:原车主应及时将车辆交付给合法受让人,拆除车上相关标识,处理完所有违章。若无法直接交付,可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相关手续,以明确责任归属。同时,要关注车辆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因车辆仍在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025-01-15 20:0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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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注销后车仍在,原车主应妥善处理车辆相关事宜,如交付给合法受让人、拆除相关标识、处理违章等,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责任。
2、若原车主未妥善处理,导致车辆被盗用或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等情况,可能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可视为一种特殊的“租赁物”,原车主未妥善保管导致车辆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5-01-15 18:0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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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车辆注销后车仍在,原车主因未妥善处理车辆,如未交付受让人等,可能需对后续车辆产生的问题负责,如被盗用致他人损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责任依实际和法律定。
提醒:
注销车辆后要妥善处理,务必将车辆交付合法受让人,拆除相关标识,处理违章等,避免因未处理好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不同案情责任认定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5 17:5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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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注销后车还在,原车主得担责。车辆一注销,在法律上就登记结束,不能合法上路。要是车还在,原车主没处理好,比如没把车交给合法受让人,没拆掉车上标识,没处理违章啥的,那可能就得对车以后出的事儿负责,像车被偷用,出事故伤着人之类的,可能得赔人家钱。不过到底该担多少责,还得看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咋样。

2025-01-15 16:47:51 回复

注销车辆发生事故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担责,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销车辆发生事故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担责,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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