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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了银行债务怎么办

董** 陕西-渭南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1.15 09:34:20 409人阅读

人没了银行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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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债务人离世有遗产,那么首先要用遗产来清偿银行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只能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比如说遗产价值10万,债务15万,继承人最多偿还10万,剩下的5万不用偿还。
(二)要是遗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继续向继承人追讨没有得到清偿的部分。例如债务20万,遗产只有10万,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在10万遗产范围内清偿后,对于剩下的10万继续要求继承人在后续获得的财产中偿还(前提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三)当债务人没有遗产时,债务就自然消灭了,债权人不能要求继承人还款。比如债务人除了债务没有任何财产,他去世后,债权人不能要求他的子女等继承人偿还。
(四)如果存在共同债务,像债务人的配偶等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是需要承担债务的。例如夫妻一方在银行有债务,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款的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有偿还责任。
(五)某些银行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债务金额较小等进行核销处理,但这不能免除继承人应承担的潜在责任。比如银行可能会核销1000元的债务,但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这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01-15 16: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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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去世后银行债务这么处理。有遗产的话,就用遗产来还账。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还款义务,遗产不够还全部债务,对于没还的部分,债权人能接着找继承人要,但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用还。
2. 要是没有遗产,债务就没了,债权人不能让继承人还钱。不过得注意,要是存在共同债务,像债务人的配偶等有连带偿还责任的人得承担相应债务。
3. 有些银行会根据具体情形,例如债务金额小之类的,核销债务,可这并不让继承人免除潜在责任。总归,实际情况得依据遗产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2025-01-15 15:0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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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当债务人离世且有遗产时,遗产是清偿债务的首要来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与继承人的权益,既保障债权人的求偿权,又防止继承人承担过度债务。
2. 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继续向继承人追讨未受偿部分,但继承人仅以所继承遗产为限承担责任。
3. 债务人无遗产时债务消灭,继承人无需还款,这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4. 存在共同债务时,如债务人配偶等连带责任人需承担相应债务,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5. 银行虽可能核销小额债务,但继承人的潜在责任不免除。

提醒:
在处理债务人离世后的银行债务时,由于涉及遗产清查等复杂情况,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差异大,建议相关人员详细了解遗产状况并依据法律规定操作,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15 14:0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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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人离世后,银行债务依据有无遗产、是否共同债务等情况按相应规则处理。
法律解析:
1. 有遗产时,遗产是偿债的基础,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超遗产部分无还款义务,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继续向继承人追讨未受偿部分。这是基于民法典中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继承遗产为限对被继承人债务负责。
2. 无遗产时,债务消灭,继承人无需还款,因为没有可供偿债的财产来源。
3. 存在共同债务时,如债务人的配偶等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要承担相应债务,这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在婚姻关系等特殊关系中的债务分担规定。
4. 银行的核销处理不免除继承人潜在责任,因为核销是银行内部操作,不能改变法定的债务承担关系。

如果你在处理债务人离世后的银行债务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或者面临复杂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准确地处理相关事务。

2025-01-15 12: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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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世后银行债务的处理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如果有遗产,遗产要用于清偿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超出部分不用还,遗产不够偿债时债权人可就未受偿部分向继承人追讨。
1. 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承担相应债务责任,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防止继承人过度承担。解决措施是债权人应及时清查债务人遗产情况以便维权。
其次,若没有遗产债务消灭,债权人不能要求继承人还款。
2. 这符合公平原则,继承人未得到任何遗产自然不应背负债务。
最后,存在共同债务时,配偶等连带责任人要承担债务,银行可能核销小金额债务但不免除继承人潜在责任。
3. 这要求债权人在追债时需分清债务类型。

2025-01-15 10:59:24 回复

应该是可以的,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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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现制度创新搭建债权维护平台。2009年10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银监会主要领导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建立债权人联席会机制指导意见》省银监局认为这是银行债权维护的重大创新是实现经济复苏控制信贷风险的重大举措尤其是在实现中原崛起的背景下十分切合河南省实际并在全省推行了债权人联席会机制。一是明确了债权人联席会路线即牵头行全程负责发出通知、组织会议对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同时向银监局和协会汇总反馈结果并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二是例会制度债权人联席会根据企业贷款风险状况定期召开例会特殊情况即遇即开;三是重大情况通报制债务人体制变更、资产重组、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债权人牵头单位及时通报提示风险;四是集体会商制对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实行集体会商重大问题请银监局和协会参加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各债权行共同执行。两年多来通过集体会商债权人联席会都形成了一致意见并自觉落实债权人联席会的各项承诺;五是实施跟踪问责对擅自改变债权人决议的行为协会通报批评并按协会章程处理因擅自改变债权人联席会决议并造成贷款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到目前尚未出现任何一家银行改变债权人联席会决议的情况。
  第二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开辟维权快递通道。2013年2月初某市企业发生债务风险资金链条断裂所欠
8.9亿元贷款、承兑出现逾期14家债权银行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河南省银行业协会按银监局的要求立即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建立债权人联席会化解风险。一是各债权行对该企业贷款风险化解工作明确职能部门专人承办保持信息畅通;二是澄清贷款和承兑风险状态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三是掌握地方政府的真实意图和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四是债权最大行牵头召开债权人联席会一致通过了债权人联席会会议决议除明确债权行采取的统一行动外要求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化解工作提出了包括“尽快筹措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担保人不能撤保不恶意转移资产”、“不得借企业重组逃废银行债务”等7条针对性意见引起了当地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债权人联席会一方面落实会议承诺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新乡银行
1.15亿元到逾期贷款办理了收回再贷6400万元承兑转为贷款;一方面督促政府筹措资金3000万元清偿了14家债权行利息治理了生产环境并采取帮扶政策加快企业重组步伐落实全部银行债权。
第三充分发挥债权人联席会作用推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债权人联席会机制的发挥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出了值得称誉的贡献。2010年在全国政府融资平台清查中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和平台贷款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组建债权人联席会推动“集体约谈”。河南省共推动了债权人联席会牵头行16家搭建债权人联席会43个涉及平台贷款1100亿元。其中搭建省级平台贷款债权人联席会2个涉及贷款43
2.3亿元占平台贷款1570亿元的27%;搭建地市以下债权人联席会27个涉及贷款670亿元分别占全省平台贷款1570亿元和地市平台贷款903亿元的4
2.6%和74%(郑州41
4.5亿开封3
5.2亿洛阳8
6.7亿漯河1
2.6亿许昌
10.4亿新乡40亿焦作2
5.4亿周口1
2.6亿安阳
1.3亿鹤壁
1.8亿濮阳
6.3亿);搭建县级债权人联席会14个涉及贷款30.7亿元分别占全省平台贷款2%和县级平台贷款143亿的21%。2010年10月底16家牵头行43个债权人联席会全部召开汇集了需一致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50余条涉及贷款800亿元为“集体约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发挥在“集体约谈”中的作用双方配合进行整改。债权人联席会牵头单位在监管部门领导亲自带领下组织和参与了省、市、县三级“集体约谈”坦诚相见开诚布公地解决平台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集体约谈”达成的共识双方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三是抓住平台贷款清查重点提出风险防控预案。债权人联席会牵头行把三类、四类贷款作为风险管理的重点43个债权人联席会提出了有关贷款处置意见71余条提出风控预案50余条涉及三类、四类贷款960亿元。
第四推动建立企业授信总额管理确保多头授信贷款安全。大额多头银行授信企业是河南省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在经济结构调整中能否健康成长既影响全省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又影响全省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对大额多头授信企业建立企业授信总额管理是银行业协会维护银行债权的重要职责。2013年初协会到各银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根据调研意见确定把钢铁、纺织、造纸、电子、有色金属等市场结构调整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作为建立企业授信总额管理的重点随机筛选了20亿以上多头授信企业并提交理事会以通信方式表决通过最终形成了建立债权人联席会的决议并下发理事会及部分会员单位。
  2013年3月协会及早动手在全国率先推动建立了企业授信总额管理工作对20亿以上多头授信企业确定了牵头行同时组织搭建债权人联席会。2013年上半年先行先试召开了11家债权人联席会涉及贷款415亿元。提出整改意见68条涉及管理36条涉及资金使用32条。2013年8月又召开债权人联席会涉及企业5家贷款12
4.7亿元。
  债权联席会后牵头行向多头授信企业反馈了债权人联席会整改意见企业对6个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合理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共涉7家企业贷款310亿元;二是科学合理使用信贷资金避免短贷长用。涉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3家企业共涉贷款62亿元;三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共涉2家企业贷款40亿元;四是适度减少对外担保防范企业关联风险。共涉数十家企业贷款100多亿元;五是重视环保和安全生产杜绝违法事件发生。共涉企业4家贷款188亿元;六是增强财务信息反映的时效性提高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效率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财务信息。
  进入2013年10月份以来企业已全面开展整改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督促企业落实债权人联席会整改意见完善风险防控措施100多亿元。通过建立企业授信总额管理机制推动债权银行把多头授信企业贷款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其中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是我省银行业第一家召开多头授信企业债权人联席会的机构债权人联席会对多头授信企业建立了“分别监测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债权管理机制创新信贷模式和信贷产品合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好评。
  第五加强沟通协调化解信贷风险。一是采取专题汇报的办法加强了政府沟通。当重大风险隐患初现牵头行及时召开债权人联席会形成一致意见带队向当地政府专题汇报引起当地政府重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二是加强司法协调开展银法和谐金融环境共建。各债权联席会牵头行和省市法院联合召开法银共建和谐金融环境恳谈会省市高院主管院长、金融审判庭、金融执行庭庭长参加会议并通报了金融案件情况诚恳听取债权行意见。各债权联席会牵头行抓住金融审判庭、金融执行庭设立的渠道集中协调银行案件1991起标的1
8.4亿元已执行970起涉及金额10亿多元;三是加强企业沟通落实整改措施。3年来债权联席会召开和企业沟通60余场次落实银行提出的整改措施90多条落实到期偿债资金安排增加了有效担保措施采取了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涉及平台贷款800多亿元涉及多头授信大害户415亿元;四是开展调研活动掌控企业风险情况。债权人联席会牵头行邀请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参与有针对性地对风险隐患企业进行调研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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