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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15天后生效吗

黄* 四川-阿坝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1.15 09:07:20 356人阅读

劳动能力鉴定15天后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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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时间是作出之日,并非15天后。这意味着一旦鉴定结论作出,就具备了法律效力,相关方面应当依据该结论进行后续处理。
(二)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职工或者相关方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里的15日明确是针对不服结论而申请再次鉴定设置的期限,并非是鉴定结论需要等待15日才生效。
(三)当鉴定结论生效后,其在确定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重要的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即生效,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生效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的依据。

2025-01-15 12: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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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非要等15天后才生效。实际上,从鉴定结论作出的那一刻起,它就具备了法律效力。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存在所谓的生效等待期。
2. 要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职工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个15日是专门针对申请再次鉴定设定的期限。
3. 一旦鉴定结论生效,它的作用就十分关键。会成为确定工伤职工能否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25-01-15 11:5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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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时间是作出之日,并非15天后。这意味着一旦鉴定结论作出,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作为相关事项的依据。
2. 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规定了15日的再次鉴定申请期限。此期限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算,是给予当事人对可能存在异议的鉴定结果提出复核的机会,并不是等待鉴定结论生效的期间。
3. 当鉴定结论生效后,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上,该结论起着关键作用,是确定相关待遇的重要参考。
提醒:
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疑,务必在规定的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2025-01-15 11: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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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并非15天后生效;15日是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生效后的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法律解析:
1、关于生效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保障鉴定结论的及时性和确定性,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能得到及时认定和保障。
2、对于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这一规定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3、一旦鉴定结论生效,它将在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中发挥关键作用,如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的确定都以此为依据。
如果您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5 10:1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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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并非15天后生效。
1. 生效时间明确:其生效无需等待特定时长,作出即生效,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鉴定结论的及时性和权威性,让相关权益的确定有清晰依据。
2. 再次鉴定规定: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此15日是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与鉴定结论的生效无关。
3. 生效后的作用:鉴定结论生效后,将作为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的关键依据,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准确落实。

建议相关人员准确理解鉴定结论的生效时间,按规定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5 09:35:0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可以自行申请。时效是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可以自行申请。时效是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检验鉴定机构,但所做的鉴定结论万一与保险公司做出的结论不符合,怎么办?另外,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对警方的定案到底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万 一,警方不认同这份报告,那对当事人来讲,岂不是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  伤残鉴定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警方和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给出了相同的表态,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仅仅是一种参考,或者说是一种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定案全部证据。当警方不采信鉴定报告时,当事人还可以重新请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如果和保险公司结论差距太大,使赔偿无法进行,还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 一是医院证明, 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如果对省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仍然不服,可以向申请重新鉴定,由双方协商或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将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区别情况地作了规定: 一、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才予准许。具体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譬如鉴定机构未经批准成立,无必要的鉴定器材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知识技能和专业水平;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譬如存在鉴定人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主要内容没有问题,但存在一些缺陷(如笔误等)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里,既肯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又明确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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