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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不给修车怎么办

王* 四川-甘孜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5.01.14 15:21:19 475人阅读

撞车不给修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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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生撞车事故后对方不给修车的应对办法及注意事项。
法律解析:
当遭遇撞车事故且对方拒绝承担修车责任时,首先要收集关键证据,像事故现场照片能直观呈现事故状况,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则明确了各方责任,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基础。与对方协商时,要清晰表明要求其承担修车费用,让对方知晓不履行义务将面临法律制裁,如诉讼。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有效的途径,可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用以及因修车可能导致的车辆停运等其他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务必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对方应承担的责任,否则可能影响判决结果。同时,要牢记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时效可能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你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欢迎随时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帮助。

2025-01-14 20: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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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撞车事故后对方不给修车,需先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则诉讼。
先收集事故现场照片和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这能有力证明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与对方协商时,明确告知其需承担修车费用,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修车费用及可能的其他损失,如车辆停运损失等。诉讼中要充分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及对方责任。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4 18:5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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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是关键,事故现场照片能直观反映事故情况,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则明确了双方责任,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中至关重要。
2、与对方协商时要态度坚决,明确告知对方不履行义务将采取法律措施,让对方知晓后果。
3、协商不成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损失,如车辆停运损失等,要充分准备证据证明事故及对方责任。
4、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01-14 17:0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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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发生撞车事故后,先收集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与对方协商时要明确告知其义务和可能采取的法律措施。协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修车费用及其他损失,诉讼中需充分举证。
提醒:
要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同时,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不同,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4 15:4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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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碰到撞车后对方不赔修车钱的情况,咱得先把相关证据给收集起来,像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开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之类的。接着就去找对方商量,让他把修车的钱给掏了,还要清楚地告诉他,要是他不履行义务,咱可就要采取法律手段,比如去打官司。要是商量不好,那就可以到法院去告他,让他赔修车的钱,还有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像车子停运的损失之类的。打官司的时候,得把事故发生的证据还有对方该承担的责任都准备充分。而且要记住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

2025-01-14 15:22:25 回复

你说的这种情况当然有修理厂负责赔偿,你不负任何责任。一是你因车辆故障送修属于正常维修行为,车辆交付修理厂后不在你的管理控制之下,所以与你无关你不负责任。二是工厂师傅维修试车也是他职务行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造成侵权应该有单位负责民事赔偿,赔偿后根据过错情况向其追偿。至于刑事部分则有修机师傅负责,如果在道路山撞死老人则属于交通肇事,如果不在道路上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认定为工伤后,医疗费可以报销,伤者的伤情大概能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申请后到指定医院补牙的费用也是由工伤保险报销。赔偿金按十级是伤残的标准计算,但是各地标准不一,所有无法具体计算。(参考赔偿金计算附最下面)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被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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