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涵盖多种行政行为及权益侵犯情况。
法律解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像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都可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的拒绝、逾期不答复或其他决定,也在受案范围内,确保公民能依法获得许可的权利。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以及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等情况,同样能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其中,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广泛,涵盖多种行政行为及权益。包括对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相关决定、自然资源确权决定、经营自主权等方面不服的情况。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解决措施及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时,应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及权益受损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也应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出现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1、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如行政拘留、罚款等,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情况,也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当申请行政许可遭拒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以及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时,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若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涵盖了多种行政行为及相关事项,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自然资源确权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权益时,有权利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提醒: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自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各异,解决方案也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这些事儿。像被行政拘留,许可证和执照被暂扣或吊销,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被没收,被罚款或收到警告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还有人身自由受限,或者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答应或者超期不答复,以及对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觉得行政机关侵犯自己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的;觉得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等等。
总之,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了,通常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专业解答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都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律师解析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律师解析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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