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限定,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子、保质期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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