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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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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李* 山西-阳泉 离婚咨询 2025.01.13 14:54:44 363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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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当无过错方遭遇到对方的过错行为,像重婚,也就是有两个婚姻关系存在;与他人同居,和他人一起居住生活;实施家庭暴力,对对方进行身体上的暴力伤害;虐待,恶意地折磨对方;遗弃家庭成员,不管对方而独自离去等这些情况,进而导致离婚的,就有权利向过错方去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这个过程中,如果无过错方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就必须要在离婚诉讼开始的同时就提出来。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话,那么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单独就此事提起诉讼。并且,如果无过错方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到了二审期间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该先进行调解,要是调解不成功,就告知当事人要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另外再去起诉。

2025-01-13 20: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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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要求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的那一方。就好比一方犯了错,像重婚,跟别人同居,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那无过错方就有权利向过错方去要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这个过程里,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那一定要在离婚诉讼开始的同时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他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话,那就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去提起诉讼。还有,如果无过错方在一审的时候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到了二审期间才提出来,那人民法院得先进行调解,要是调解不成,就会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再另外去起诉。

2025-01-13 18: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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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行使主体乃是无过错方。当无过错方遭遇到对方的过错行为,像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而导致离婚时,便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无过错方以原告身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那就务必得在离婚诉讼同步进行之时提出。倘若无过错方是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要是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未曾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到了二审期间才提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倘若调解不成,就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025-01-13 18:0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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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那可是无过错方。为啥这么说?因为无过错方遭遇到了对方的那些过错行为,像是重婚,这就相当于一个人脚踏两条船;还有与他人同居,那可就是和别人一起过日子;另外,实施家庭暴力,那简直就是对另一半的暴力袭击;虐待,那就是不停折磨对方;遗弃家庭成员,就像是把家人给抛弃了一样。就因为这些过错行为而导致了离婚,无过错方就有权利向过错方去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这个过程中,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那一定要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不能忘记。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要是不同意离婚,同时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那也没关系,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就可以单独就此提起诉讼。要是无过错方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到了二审期间才提出来,这时候人民法院就得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就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另外去起诉。总之,无过错方可一定要及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不能错过时机。

2025-01-13 17:2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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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要是因为对方有重婚、跟别人同居、家暴、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过错行为,最后导致离婚了,那无过错方就有权利向过错方要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这个过程里,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那一定要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话,那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这事起诉。要是无过错方在一审的时候没提损害赔偿请求,到了二审期间才提,人民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会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另行起诉。

2025-01-13 16:19:54 回复


一、何时可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
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它侵犯的不仅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它侵犯的对象是家庭成员。
(三)虐待、遗弃配偶。《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家庭成员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有过错的配偶方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这在实践中毫无争议,但是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呢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同居、通奸等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内,对保护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上日益完备具有重要意义。但须注意一点,即第三者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明知”,否则不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
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
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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