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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下班途中怎么认定时间

杜* 新疆-吐鲁番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1.13 12:53:14 346人阅读

工伤下班途中怎么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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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首先要考虑正常的下班交通时间。一般来说,按照常规的交通方式,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所需的时间,是认定合理时间的基础。例如,乘坐地铁、公交车或者自驾,在正常路况下所需的时长。
(二)对于因交通拥堵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误时间,也应计算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比如遇到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使得下班回家的时间比平时有所延长,这种延长的时间是合理的。
(三)如果职工下班后从事了与下班回家无关的其他事务,像去逛街、访友等,之后再回家,通常这部分时间不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下班途中时间。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下班回家的正常轨迹和目的。
(四)但若是因合理原因短暂停留,比如顺路去超市购买日用品等生活必需物品,只要整体时间仍处于合理范围,也可认定为下班途中时间。这里的合理范围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比如购买物品花费的时间较短,没有过度拖延回家的进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中合理时间的认定要考虑多种实际因素,包括正常交通时间、合理延误时间以及合理短暂停留等情况。

2025-01-13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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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下班途中”时间,有以下要点:
1. 范围界定: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时间,属于“下班途中”时间。
2. 合理考量:“合理时间”需综合考虑,正常下班交通时间要算在内,因交通拥堵等导致的合理延误时间也包含其中。
3. 特殊情况:下班后从事与回家无关事务,如逛街、访友后再回家,一般不算下班途中时间。但若因合理原因短暂停留,像顺路买日用品,且整体时间合理,仍可认定为下班途中时间。

2025-01-13 16:5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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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下班途中”时间认定有明确范围,包括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的合理时间,以及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时间。这是工伤认定中关于下班途中在空间上对应的合理时间界定。
2. 合理时间需考虑多种因素,正常下班交通时间是基础,因交通拥堵等造成的合理延误也在考虑范围内。
3. 下班后从事与回家无关事务,如逛街、访友后再回家,一般不属于下班途中时间。但因合理原因短暂停留,如顺路买日用品且整体时间合理,可认定为下班途中时间。

提醒:
职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等证明短暂停留的合理性,以便在工伤认定时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3 15:3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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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下班途中”时间有明确规定,需是从工作地到特定居住地的合理时间,要考虑多种因素,且不同情形有不同认定结果。
法律解析:
1、“下班途中”时间包括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特定地点的合理时间。正常下班交通时间以及因交通拥堵等合理延误时间都在考虑范围内,这保障了职工在常规通勤中遭遇合理情况时的工伤认定权益。
2、若职工下班后从事与回家无关事务,如逛街、访友等再回家,通常不属于下班途中时间。因为这种行为偏离了下班回家的合理路径和目的。
3、但如果是因合理原因短暂停留,如顺路买日用品且整体时间合理,可认定为下班途中时间,体现了法律在认定时的人性化和合理性。
工伤认定中的下班途中时间界定较为复杂,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如果您对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3 14:5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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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认定工伤时的“下班途中”时间界定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1. 合理路线范围:包括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的合理路线所花费的时间。
2. 正常与延误时间:正常的下班交通时间应考虑在内,因交通拥堵等合理的延误时间也属于合理范畴。
3. 其他事务判断:下班后从事与下班回家无关事务,如逛街、访友后再回家,一般不属于下班途中时间;若因合理原因短暂停留,如顺路买日用品,且整体时间合理,可认定为下班途中时间。

建议职工尽量按正常路线和时间下班,若有特殊情况需短暂停留,应保留好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以备工伤认定时提供依据。

2025-01-13 14:21:0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下班途中工伤怎么认定 一、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该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1、什么是合理时间?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2、什么是合理路线? 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 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认定办法 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对于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其次,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这里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新规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争议。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又该如何界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轻便摩托车等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助动车等则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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