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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门前是自己的路吗

罗** 重庆-梁平区 宅基地咨询 2025.01.13 12:18:42 497人阅读

宅基地门前是自己的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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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认为门前道路是宅基地附属部分,要确定在宅基地审批时是否有明确规划表明这一点。比如查看宅基地审批文件、相关规划图等书面材料,若这些材料明确显示道路属于宅基地附属部分,那在使用和管理时就具有相应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像不能利用道路进行违法建设等。
(二)若怀疑门前道路是公共或集体道路,先查看当地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道路在宅基地审批之前就已存在,很可能是公共或集体道路。此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正常通行等合理使用,不能私自占用道路扩大宅基地范围或者改变道路用途用于私人停车等其他非公共用途。
(三)当存在争议时,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宅基地的证件、道路使用情况的照片、与邻居关于道路争议的聊天记录等,以便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及其附属部分的使用管理有明确的权属规定,对于道路是否属于宅基地附属部分等争议应依据此来判定。

2025-01-13 16: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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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门前的路,一般要么归集体所有,要么是公共道路。
2. 要是这路在宅基地审批时就规划好了,明确是宅基地的附属部分,那正常来说可算作宅基地的一部分,由宅基地使用者使用和管理。
3. 若这路在宅基地审批前就存在,是公共或集体道路,那所有权归集体或相关管理部门。宅基地使用者只有通行等合理使用的权利,不能侵占或改用途。
4. 到底是啥情况,得看当地土地管理规定和实际状况。要是有争议,可以找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咨询解决。

2025-01-13 16:1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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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对于宅基地门前道路的归属有不同情况。若在宅基地审批时就规划为附属部分,那属于宅基地一部分,使用权人可使用管理,这是基于审批时的整体规划考量,是对宅基地权益的合理延伸。
2. 若道路在宅基地审批前就存在且为公共或集体道路,所有权归集体或相关部门。宅基地使用者仅有通行等合理使用权利,这是为保障集体利益和公共通行需求,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或改变用途。
3. 不同地区土地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所以具体情况需依据当地规定及实际情形判定。存在争议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解决是正确的途径。

提醒:
在涉及宅基地门前道路的使用和归属问题时,应先了解当地土地管理规定,不要轻易按照自己的想法对道路进行处置。

2025-01-13 15:1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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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宅基地门前道路的归属与使用权限需根据其规划情况、形成时间等确定,具体依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1、若道路在宅基地审批时一并规划且为附属部分,则属于宅基地一部分,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管理。这是因为在审批规划过程中,已明确其为宅基地整体的一部分,相应的权利也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2、若道路在宅基地审批前就存在且为公共或集体道路,所有权属于集体或相关部门,宅基地使用权人仅有通行等合理使用权。公共或集体道路是为大众或集体服务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侵占或改变用途。总之,各地土地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若对宅基地门前道路的归属或使用权限存在疑问,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的土地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5-01-13 14:5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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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门前道路的归属分多种情况。
一是可能属于集体所有或为公共道路;
二是若在宅基地审批时就规划好且明确是宅基地附属部分,那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使用管理;
三是若在宅基地审批前就存在的公共或集体道路,所有权归集体或相关部门,使用权人只有通行等合理使用权,不能侵占或改变用途。各地土地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会影响判定。若有争议,解决办法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

为避免争议,首先在宅基地审批时应明确道路的归属情况并形成书面文件。
其次,使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利范围。
最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2025-01-13 13:26: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争取合理的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要求排除妨碍);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户口所在村的村委会调解员出面调解;  
3、上述都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的,可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人民维权。  
一,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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