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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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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是否属于盗窃行为?

ask****783 辽宁-阜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1.12 05:53:46 458人阅读

非法采矿是否属于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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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不属于盗窃行为。非法采矿主要违反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应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可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责。

2025-01-25 15:1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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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271623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盘锦 咨询解答:122条

你好,非法采矿情节严重有可能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5-01-13 16:0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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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419059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辽阳 咨询解答:1136条

非法采矿是否属于盗窃行为?


非法采矿行为与盗窃行为在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尽管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交叉和竞合。

首先,非法采矿罪的设立是为了打击未经许可擅自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行为。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违反了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进行采矿活动,尤其是在特定区域或开采特定矿种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也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

相较之下,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通过秘密手段转移财物的占有,且达到一定数额或具有多次、入户等情节。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非法采矿并非简单的盗窃行为。虽然在表面上,非法采矿也涉及到对矿产资源的占有和转移,但其本质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破坏,而非单纯的财物占有行为。刑法之所以将非法采矿罪从盗窃罪中独立出来,是因为其具备特定的法律保护客体和犯罪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非法采矿与盗窃行为可能会发生竞合。例如,行为人在他人矿区内盗采矿产资源,这种行为既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目的来进行定性判断。

综上所述,非法采矿不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而是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025-01-12 19:2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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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181197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阜新 咨询解答:3751条

非法采矿属于盗窃国家资源

2025-01-12 09: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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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813026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53227条

非法采矿通常不被直接认定为盗窃罪,二者涉及法律领域不同。非法采矿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未获许可擅自开采,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侵吞公私财产,规范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从犯罪主体、主观意图及行为模式等多方面看,两类犯罪有明显区别1。

2025-01-12 09: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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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003818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2077条

您好,可以电话咨询。

2025-01-12 07:2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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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刑法二百六十四条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而非法采矿罪是刑法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最多15天就会放人,刑事拘留问题就比较严重了,建议其家属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为宜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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