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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跟仲裁你说谁是第一顺位

刘** 青海-黄南 仲裁咨询 2025.01.11 15:00:54 303人阅读

保全跟仲裁你说谁是第一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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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想先进行保全。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有合理的保全理由,比如有证据表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然后要准备好相应的担保,因为法院在批准保全申请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就会裁定保全。
(二)如果想先启动仲裁程序。需要先查看双方的仲裁协议,确定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启动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保全,例如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迹象,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保全建议,仲裁机构会根据情况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25-01-11 21: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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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全和仲裁在程序上不存在绝对的先后顺序。
保全旨在防止财产出现转移、灭失等状况,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被执行。仲裁属于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依靠仲裁机构的裁决化解争议。
2. 有时候,可能先实施保全措施保证财产安全,再开展仲裁程序。像合同纠纷里,一方若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就可以先申请保全,随后通过仲裁明确权利义务。
3. 当然,也会先开启仲裁程序,仲裁期间依据需求决定是否进行保全。
4. 总之,到底先保全还是先仲裁,得按照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形以及法律规定来判定,二者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

2025-01-11 20: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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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保全侧重于保障未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避免财产出现转移、灭失等不利于权益实现的状况。
2.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依靠仲裁机构裁决争议。
3. 有时先保全后仲裁是合理的,像在合同纠纷场景下,一方有对方转移财产的担忧就可先保全再仲裁。
4. 也存在先仲裁,过程中依据需求决定是否保全的情形。这表明二者在程序顺序上不是固定不变的,要依据具体案件实际与法律规定确定先采用哪个程序。

提醒:
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差异大,涉及保全和仲裁顺序时,若难以判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11 19:0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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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全和仲裁在程序上无绝对的第一顺位之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先后顺序。
法律解析:
1. 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转移、灭失等,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被执行。它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例如在债务纠纷里,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迹象,可申请保全。
2. 仲裁是纠纷解决方式,由仲裁机构裁决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两者顺序灵活。有时先保全后仲裁,像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权益人先保全侵权方财产再仲裁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也有先仲裁过程中根据需求决定是否保全的情况,如劳动仲裁时,随着仲裁进程发展,若发现用人单位有隐匿资产可能,劳动者可申请保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需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要求操作。如果您对保全和仲裁的具体应用情况或者其他法律问题感到困惑,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1-11 17: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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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仲裁在程序上不存在绝对的先后顺序。保全旨在防止财产转移、灭失等,确保未来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方式,靠仲裁机构裁决争议。

一方面,有时会先保全再仲裁。像合同纠纷里,一方若怕对方转移财产,就可先申请保全,再仲裁确定权益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先开启仲裁程序,仲裁中按需决定是否保全。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面临纠纷时,要全面考量案件状况,包括证据掌握情况、财产状况、对方信用等。若有证据表明对方可能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优先考虑保全。若对对方有一定信任且想先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可先启动仲裁,过程中根据进展判断是否需要保全。

2025-01-11 16:45:26 回复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这些瑕疵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司法解释规定了重新仲裁适用范围,限于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的两种情形: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司法解释还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避免法官通知重新仲裁中的随意性,也有利于让仲裁庭明白为何要进行重新仲裁,确保重新仲裁能够解决问题。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七、仲裁纪律。-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
1、裁决书-
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十、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跟谁提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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