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丈夫死了妻子用还外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
“我经手的离婚官司中有不少都是因为家庭出现债务危机闹腾的。”近日,郭海燕律师给媒体讲述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家庭矛盾。青岛市市民刘某向朋友盛某借款160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被告上。2013年,青岛市基层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向申请执行。“刘某与其爱人1998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基层于当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郭海燕律师表示,因刘某妻子与刘某婚内一直经济,得知丈夫借了高额外债的事儿之后她一直很生气,俩人经常为此事吵架,她并不想替丈夫还钱。
那么本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对于丈夫死后妻子有没有偿还丈夫生前欠下的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要看这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要偿还;
2、如果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应当在继承丈夫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对于丈夫死后妻子有没有偿还丈夫生前欠下的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要看这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要偿还;
2、如果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应当在继承丈夫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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