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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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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过错有哪些情形

缑** 河北-唐山 离婚咨询 2025.01.11 15:32:47 432人阅读

离婚女方过错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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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情境中,女方存在过错的主要情形如下:其一,重婚,也就是自己已经有配偶,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明知晓他人有配偶,却依然与之结为夫妻;其二,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三,实施家庭暴力,涵盖对家庭成员在身体以及精神等各个方面的侵害行为;其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像那种经常性地对家人进行打骂、让其受冻挨饿、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行为,又或者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给予扶养。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无过错方是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过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对于过错的认定,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予以支撑,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倘若没有这样做,那么很可能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支持。

2025-01-11 1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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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这些:
其一,重婚。就是说已经有配偶了,还又跟别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别人有配偶,自己还跟人家结婚。
其二,与他人同居。这是指有配偶的人,和婚外的异性在一起居住,既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又能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其三,实施家庭暴力。这里面包含对家庭成员在身体方面的伤害,以及在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其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像经常对家人又打又骂,让他们受冻挨饿,限制他们的自由等行为,或者对于年老的、年幼的、患病的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自己有扶养的义务却拒绝去扶养。
在离婚诉讼当中,无过错的那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不过要注意,对过错的认定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离婚诉讼的时候一起提出来,要是没这么做,那可能就得不到赔偿了。

2025-01-11 18:3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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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方面:重婚,就好比一个人已经有了配偶,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明知晓他人有配偶却与之结婚;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跟婚外的异性,既不以夫妻名义,又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实施家庭暴力,这包含对家庭成员在身体以及精神等层面的侵害,像经常对家人进行殴打、虐待,让其在精神上饱受折磨等;还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像是经常性地打骂家人、让家人忍饥挨饿、限制家人的自由等行为,又或者对那些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应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是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过要特别注意,对过错的认定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离婚诉讼的时候一并提出来,要是没这么做,那很可能就无法获得支持。

2025-01-11 18: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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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这些:其一,重婚,也就是已经有了配偶,却又跟另外的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和对方结婚。其二,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跟婚外的异性,既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又持续且稳定地一起居住。其三,实施家庭暴力,这涵盖了对家庭成员在身体以及精神等各个方面的侵害。其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像那种经常打骂、让对方受冻挨饿、限制对方自由等行为,或者对那些年老的、年幼的、患病的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应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去扶养。在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无过错的那一方是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过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对于过错的认定,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撑才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离婚诉讼的时候一并提出来,要是没有这样做,那很可能就无法获得支持。

2025-01-11 17: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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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有过错的情况主要包含这些:要是有配偶还跟别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别人有配偶却还和人家结婚,这就是重婚;还有和他人同居,就是有配偶的人跟婚外的异性,既不说是夫妻名义,还能持续、稳定地一起住;另外还有实施家庭暴力,像对家里的成员在身体或者精神等方面进行侵害;再有就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像经常打骂、让人家又冻又饿、限制人家自由之类的行为,或者对那些年老的、年幼的、生病的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来有扶养义务却不扶养。在离婚诉讼当中,没过错的那一方是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过得注意,认定过错得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并且法律规定得在离婚诉讼的时候一起提出来,要是没一起提,那可能就得不到支持。

2025-01-11 16:32:0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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