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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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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几年内的抚养费标准

成** 湖北-黄石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1.11 16:06:57 412人阅读

可以执行几年内的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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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关于抚养费给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情况,父母要注意,正常情况下满十八周岁抚养费就停止给付了。但如果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并且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还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以停止给抚养费。
(二)对于成年子女,要是还没独立生活,像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因为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是自己主观不想努力而没办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这几种情况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还是要给抚养费。
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收入不够维持生活;
二是还在学校读书;
三是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三)抚养费标准是按照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要是有特殊情况,就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5-01-11 1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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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抚养费给付期限大多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不过要是子女十六到十八周岁,劳动收入是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就可以不再给抚养费了。
2. 那些还没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像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因非主观原因丧失或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正常生活的。若父母有给付能力,在下面情形下仍要给抚养费。
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二是还在校读书,
三是确实没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3. 抚养费的标准得看子女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特殊情况可调整。

2025-01-11 19:0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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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抚养费给付期限通常到子女十八周岁。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若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
2. 对于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的特殊情况,如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在父母有给付能力时仍需负担抚养费。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二是尚在校就读,
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3. 抚养费标准依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特殊情况可调整。

提醒:
确定抚养费相关事宜时,要准确判断子女是否符合特殊情形,不同情形下父母的给付责任不同,若有疑问应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11 18:3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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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特殊情况除外,具体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法律解析:
1、正常情况下,子女满十八周岁,父母的抚养费给付义务终止。但如果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养费。这是考虑到该年龄段部分子女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2、对于成年子女,如果存在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形,在父母有给付能力时,仍需负担必要抚养费。这体现对特殊情况子女的权益保护。
3、抚养费标准要依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特殊情况可调整。法律如此规定,旨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同时,也兼顾父母的承受能力。如果你对抚养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

2025-01-11 16:4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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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多数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不过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间,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付。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一些情况下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要给抚养费。
1. 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收入难维生的。
2. 还在校就读的。
3. 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而且抚养费标准取决于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特殊情况可调整。

解决措施和建议:父母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规定给付抚养费。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协商达成合理数额。子女也应理解抚养费的意义,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合理要求抚养费。

2025-01-11 16:18:09 回复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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