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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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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产遗嘱公证的费用谁出

唐* 山西-晋中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1.11 11:53:52 373人阅读

做房产遗嘱公证的费用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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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要做房产遗嘱公证,首先要确定当地公证处的位置,可以通过政府官网查询或者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询问。到达公证处后,工作人员会根据房产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按照要求缴纳费用即可。
(二)在办理公证之前,可以先对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这样可以更准确地预估公证费用。评估可以找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来做。
(三)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遗嘱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合理原因需公证且双方有明确约定由其他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要确保有书面的约定材料,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这表明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申请人)应承担公证费用。

2025-01-11 15: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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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遗嘱公证的费用大多是申请人来出。公证费的多少取决于房产价值等因素,不同地方的收费标准存在区别。
2. 申请人得去本地的公证处办手续,按其收费标准交相应的钱。交这笔钱是为了得到公证机构对遗嘱合法性、真实性等的确认与证明服务。
3. 在特殊情形下,像遗嘱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别的合理原因必须公证,并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时,可能会有其他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不过正常情况下,还是申请人承担房产遗嘱公证的费用。

2025-01-11 14:4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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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房产遗嘱公证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这是基于谁申请谁付费的基本逻辑,因为申请人是寻求公证服务的主体。
2. 公证费用与房产价值等因素挂钩且各地标准不同,这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价值有差异,同时房产价值高的遗嘱公证可能涉及更多审查工作。
3. 在特殊情形下,如遗嘱因法定或合理原因公证且有约定时,费用承担方可能改变,但这种情况较少见,多数情况申请人负责。

提醒:
在进行房产遗嘱公证前,应详细了解当地公证处的收费标准,不同的计算方式可能导致费用有较大差异,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2025-01-11 13:1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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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做房产遗嘱公证的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但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1、做房产遗嘱公证,公证机构提供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的确认和证明服务,申请人前往当地公证处按其收费标准缴费,费用依据房产价值等因素确定且各地标准可能有差异,这是常规情况。
2、特殊情况如遗嘱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合理原因需公证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时,可能由其他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不过总体而言,正常状态下做房产遗嘱公证的费用由申请人出。如果您对房产遗嘱公证费用的承担有更多疑问,或者涉及到特殊情况不清楚如何处理,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11 13:1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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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产遗嘱公证的费用大多由申请人支付。这是因为公证是申请人为获取公证机构对遗嘱合法性、真实性等的确认与证明服务,所以费用由其承担。并且公证费用会依据房产价值等因素确定,不同地方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申请人要按当地公证处收费标准缴费并前往该处办理手续。

不过在特殊情形下,如遗嘱因法律规定或合理原因需公证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时,可能会有其他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但这不是常态。

解决措施和建议:申请人在办理房产遗嘱公证前,应先详细了解当地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依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若涉及特殊情况想让其他方承担费用,一定要提前做好明确约定并留存证据。

2025-01-11 12:57:5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书是否能按遗嘱对待,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为此,遗书中处分个人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
(一)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遗书中有本人签名;
(三)遗书中注明了年、月、日;
(四)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效力谁大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谁的效大看谁成立在后。
遗嘱的效力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从上面的效力认定可以看出来,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只要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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