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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儿子买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袁** 天津-宁河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1.11 07:26:35 412人阅读

我给儿子买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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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儿子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可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虽已办理登记和交付,但双方之间存在以房抵债等特殊约定,且该约定有证据支持,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从而可主张要回房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3. 房子的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限购政策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可要求返还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1-11 14: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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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把房子办了产权登记又实际交给儿子后,再要回来就不太容易。不过要是有这些情况,或许就能要回来。
一是儿子有欺诈或者胁迫行为,让合同能撤销,那你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撤销合同就行;
二是虽然办了登记和交付,但你们之间有以房抵债之类的特别约定,并且有证据证明,可能会被认定是借贷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这样就能要回房子;
三是房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限购政策之类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就能要求返还房子。得根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定。

2025-01-11 12:4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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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已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儿子的房子,通常难以要回,因物权已转移。但存在欺诈、胁迫致合同可撤销,或有以房抵债等特殊约定且有证据支持,或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限购政策)致合同无效等情形时,可能可要回房子。这些情形均需依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提醒:
办理产权登记和交付后要回房子需谨慎,注意是否存在上述可撤销、特殊约定或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同案情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1 12:2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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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办理产权登记并实际交付给儿子的房子较难要回,存在特定情形时可能可以要回。
法律解析:
在房产交易中,产权登记和实际交付通常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完成这些程序,房产的所有权往往就转移给了儿子。然而,法律也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儿子通过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使得房产交易合同可撤销,那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从而有可能要回房子。
另外,若双方之间存在以房抵债等特殊约定,且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要回房子。还有,如果房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限购政策,那么合同可能无效,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子。
总之,具体是否可以要回房子,需要根据实际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1-11 10:5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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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产权登记并交付儿子的房子通常难要回,但存在特定情形可要回。
其一,儿子有欺诈、胁迫致合同可撤销,可在法定期间撤销合同;
其二,虽登记交付但有以房抵债等特殊约定且有证据支持,可认定为借贷关系要回房子;
其三,房子买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限购政策,合同无效可要求返还。解决措施: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欺诈胁迫的证据、特殊约定的证据、违反限购政策的证据等。建议:在房产交易中,要谨慎对待,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同时,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1 09:0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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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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