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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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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定罪吗

冯** 天津-蓟州区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1.10 11:20:23 496人阅读

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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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寻衅滋事可是个明确的罪名。像那些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做出一些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都属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但要是在寻衅滋事的过程当中,不小心把别人弄成了重伤,那情况可就不一样,这就发生了罪名的转变。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因为寻衅滋事而导致他人重伤的情况,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重伤),不再仅仅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置。你看,故意伤害罪(重伤)这个罪名,和寻衅滋事罪相比,量刑的幅度通常是要更重一些的。这是因为重伤这个结果,它充分体现出了这种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他人的身体和生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法律才会对这种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2025-01-10 13: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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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体系里,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像随意殴打他人之类的行为,就属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但要是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让别人受了重伤,那就会发生罪名的转变。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得用故意伤害罪(重伤)来定罪并量刑,而不能再仅仅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理。故意伤害罪(重伤)的量刑幅度通常比寻衅滋事罪要更重一些,这是因为重伤这个结果体现出了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25-01-10 12:2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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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范畴里,寻衅滋事罪那可是个独立的罪名。像平时那些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做出其他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都属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但是,要是在寻衅滋事的过程当中,把别人给弄成了重伤,这可就不一样,罪名就发生转化了。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得用故意伤害罪(重伤)来定罪量刑,可不能再单纯地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理。你想想看,故意伤害罪(重伤)和寻衅滋事罪相比,那量刑的幅度通常是要更重一些的。这是因为重伤这个结果,它能很明显地体现出社会危害性变得更严重。就好像一个原本只是小打小闹、扰乱秩序的行为,一旦导致了别人重伤这么严重的后果,那性质可就完全不一样,法律对这种情况的惩处也会更严厉,以彰显对重伤这种严重后果的重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2025-01-10 12:0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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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范畴里,寻衅滋事罪是个单独的罪名。通常的寻衅滋事行为,就像随意殴打他人之类的,会破坏社会秩序。但要是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把别人给弄成了重伤,那罪名就变。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得用故意伤害罪(重伤)来定罪判刑,可不能再只按寻衅滋事罪来对待。故意伤害罪(重伤)和寻衅滋事罪比起来,量刑的幅度一般是更重的,这是因为重伤这个结果,能更明显地体现出社会危害性更大。

2025-01-10 11:20: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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