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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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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能不能马上解除公安指定监视居住

刘** 重庆-酉阳县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1.10 08:37:23 335人阅读

公安能不能马上解除公安指定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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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公安是有权力解除指定监视居住的。
当处于监视居住阶段时,要是发现存在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就像证据不足无法构成犯罪这类情形,公安机关此时就应当迅速采取行动,及时解除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因为如果继续维持监视居住,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不当限制。
而且,监视居住是有明确期限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一旦这个期限到了,倘若没有法定的可以延长的事由,公安机关就必须依法解除指定监视居住。并且,公安机关还得及时将解除的情况通知给被监视居住人和相关的单位。这样做能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其因期限届满却未被解除而遭受不必要的困扰。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当察觉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时,他们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01-10 13: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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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有权解除指定监视居住。
当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现不应让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像证据不足无法构成犯罪这类情况时,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刻解除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
同时,监视居住的期限一旦届满,公安机关也必须进行解除。要知道,指定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一旦期限到达,如果没有法定的可以延长的事由,就应当解除指定监视居住,并且要及时把这一情况通知给被监视居住的人和相关单位。
被监视居住的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要是发现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那么他们就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

2025-01-10 12: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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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公安部门是有权利解除指定监视居住的。
要是在进行监视居住的过程当中,发现不应该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像证据不够充分从而构不成犯罪这类情况,那公安机关就得赶紧把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给解除掉。
除此之外,监视居住的期限要是到了,公安机关那也是必须得解除的。要知道,指定监视居住最长能有六个月。一旦这个期限到了,如果没有法定的可以延长的理由,就应该立刻解除指定监视居住,而且还得及时把这消息通知给被监视居住的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被监视居住的人,还有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如果觉得公安机关对他们采取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已经到了,那他们是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的。这可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得重视起来,按照规定及时去处理好这事儿,可不能拖延。

2025-01-10 1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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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形下,公安是能够解除指定监视居住的。
要是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发现不应该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像证据不足没法构成犯罪这类情况,那公安机关就得赶紧把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给解除掉。
同时,监视居住的期限要是到了,公安机关也必须得解除。要知道,指定监视居住最长能有六个月。一旦期限到了,要是没有法定的可以延长的理由,就应该解除指定监视居住,而且得马上通知被监视居住的人和相关单位。
被监视居住的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要是觉得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已经到了,那他们是有权利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的。

2025-01-10 09:45:15 回复

你好,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你好,要想清楚公安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要有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才会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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