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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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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不签字不认罪会被处罚么

蒋** 重庆-忠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1.10 07:17:02 366人阅读

民事纠纷不签字不认罪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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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的范畴里,压根就不存在“认罪”这么个概念。因为民事纠纷主要就是那些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
要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送达了,可当事人就是不签字,这可一点都不影响裁判文书的生效。只要这个送达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那么这份裁判文书就会顺理成章地生效,并且还具备强制执行力。
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不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或者责任,这可是他们的权利。法院才不会因为当事人不承认就随便给人家处罚,而是会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去认真地认定事实,然后适用相应的法律,最终作出裁决。
要是在民事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不签字,那就说明这次调解没有成功达成一致,那案件就会继续按照诉讼等其他途径去解决,而且也不会因为不签字就受到什么处罚。

2025-01-10 11: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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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里,是没有“认罪”这一说法的。这类纠纷主要就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争议。
要是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了,但当事人没签字,这可不会影响裁判文书生效。只要送达程序是符合法定要求的,那裁判文书就会生效,并且具备强制执行力。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不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或责任。法院可不会因为当事人不承认就直接进行处罚,而是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
要是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签字,那就表示调解没有成功,案件会继续通过诉讼等途径来解决,而且也不会因为不签字而受到处罚。

2025-01-10 10:5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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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这档子事儿里,压根儿就不存在“认罪”这么个概念。民事纠纷主要就是那些平等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
要是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已经送达出去了,可当事人就是不签字,这可一点儿都不影响裁判文书生效。只要那送达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那么这裁判文书就会顺顺利利地生效,并且还具备强制执行力,谁都得照着办。
要是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不承认对方所主张的那些事实或者责任,这可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法院才不会因为当事人不承认就二话不说直接给处罚,而是会仔仔细细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再根据相应的法律来作出裁决。
要是在民事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不签字,那就意味着调解没成功,那这案子,就还是得接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的途径去解决,可不会因为不签字就受到啥处罚。反正,在民事纠纷的这些事儿里,各个环节都有它自己的规矩和道理,大家都得按照规矩来办事儿。

2025-01-10 09:5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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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里,压根就没有“认罪”这一说。民事纠纷主要就是那些平等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有争议的事儿。
要是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过来了,可当事人就是不签字,这可一点都不影响裁判文书生效。只要是按照法定的送达程序来的,那裁判文书就会生效,而且还具有强制执行力。
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或者责任,这可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才不会因为当事人不承认就随便处罚,而是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去认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
要是在民事调解的时候不签字,那就说明调解没成功,案件就得继续通过诉讼之类的途径去解决,可不会因为不签字就受到处罚。

2025-01-10 09:13: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1998年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4年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怎样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此案案由能否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1998年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4年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
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
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
②承担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③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生在人民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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