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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结案什么情况

万** 河南-南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1.10 06:58:46 480人阅读

检察院通知结案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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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结案的情况较为多样。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倘若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那么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接着通知结案。像那种情节极为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就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
其二,当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晰查明,所依据的证据既真实又充分,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此时检察院的起诉工作顺利完成,便会通知结案。
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里,检察院经过严谨的审查,若认定不存在需要进行监督的事由,就会决定终止审查,并通知结案。这意味着经过一系列的审查流程,检察院确认该案件无需其进一步介入和监督,从而结束相关工作并通知当事人。总之,检察院通知结案的各种情况,都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025-01-10 11: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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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结案的情况较为多样。若涉及刑事案件,其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便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结案,这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就属于此类。
其二,当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且充分,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判决,此时检察院的起诉工作完成,便会通知结案。
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方面,检察院经过审查,若认为不存在监督事由,就会决定终止审查并通知结案。

2025-01-10 09:4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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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结案,那情况可不少。要是碰到刑事案件,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过后,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觉得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压根就不构成犯罪,那这时候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后就通知结案。像这种情况,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比如说情节特别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大,压根就不算是犯罪的那种情形。
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查得清清楚楚,证据也确实是很充分,检察院把案子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就作出判决,到这时候检察院的起诉工作就完成,也就会通知结案。
在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里头,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觉得压根就不存在需要监督的事由,那它就会决定终止审查,然后就通知结案。总之,检察院通知结案这事,得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每一种情况都有它自己的特点和依据。

2025-01-10 09: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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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结案这事儿,有好几种情况。要是碰到刑事案件,一种情况是都经过审查起诉那阶段,检察院一瞧,觉得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压根就不构成犯罪,那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后就通知结案。像那种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压根就不算是犯罪的情况,就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查得清清楚楚,证据也特别确实、充分,检察院把案子提到法院去起诉之后,法院做出了判决,这时候检察院的起诉工作就完成,也就会通知结案。在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里,检察院审查了一通,觉得没啥监督的事由,就决定终止审查,然后就通知结案。

2025-01-10 08:36:2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枉法裁判的行为。 抗诉的分类: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提交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显而易见什么情况检察院会传唤当事人,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口头向被拘传人说明拘传的理由,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拘传的理由、押送处所、签发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遇有抗拒拘传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规定的械具,如手铐等,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械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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