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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什么情况

潘* 天津-宝坻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1.09 16:01:35 354人阅读

劳动仲裁不受理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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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通常不会受理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其一,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像在一些雇佣家庭保姆的情况下,这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时就不满足劳动仲裁的主体要求。比如雇主与保姆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其二,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必须从当事人清楚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倘若超过了这一年的期限,那么劳动仲裁可能就不会再受理该案件了。
其三,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的案件。例如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本应属于法院管辖的范畴,但却被错误地提交到了劳动仲裁委。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是不会进行受理的。
其四,没有明确仲裁请求或者事实依据不足的案件。申请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诉求是什么,并且要有一定的证据或者事实依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如果没有这些,仲裁委可能会因为无法准确判断和处理而不受理该案件。

2025-01-09 20: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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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不受理情况:
其一,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像那些并非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的情况,就像雇佣家庭保姆这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仲裁是不会受理的。
其二,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要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劳动仲裁可能就不会受理了。
其三,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的案件。例如那些本应属于法院管辖的普通民事纠纷,却被错误地提交到了劳动仲裁委,这种情况劳动仲裁委也不会受理。
其四,没有明确仲裁请求或者事实依据不足的案件。申请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诉求,并且要有一定的证据或者事实依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要是没有的话,劳动仲裁委很可能就不会受理。

2025-01-09 18:4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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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通常不会受理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首先是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就像那种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比如说雇佣家庭保姆这种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情况。这种主体不符合劳动仲裁要求的案件,自然就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其次是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计算。要是超过了这一年的期限,那劳动仲裁可能就不会受理,这就好比过了保质期的食物,可就不能再用。
再者是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的案件。像那种本应该由法院管辖的普通民事纠纷,却被错误地提交到劳动仲裁委,那劳动仲裁委肯定不会受理。就好像把衣服送到了错误的干洗店,肯定得不到想要的服务。
最后是没有明确仲裁请求或者事实依据不足的案件。申请人必须得明确自己的诉求,不能模棱两可的,而且得有一定的证据或者事实依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要是没有这些,仲裁委也很难进行审理和裁决,就好像盖房子没有地基一样,可建不起来。

2025-01-09 17:2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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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般不受理这些常见情况。
首先是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就像不是那种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像雇佣家庭保姆这种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情况就不在受理范围内。
其次是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可能就不受理。
再者是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的案件,比如说本来应该由法院管辖的普通民事纠纷,却被错误地交到劳动仲裁委。
最后是没有明确仲裁请求或者事实依据不足的案件,申请人得清楚自己的诉求,得有一定的证据或者事实依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要是没有的话,仲裁委很可能就不受理。

2025-01-09 17:05:04 回复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一下:是普通的商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
这两个仲裁可不一样。而这两种仲裁现在都存在撤销的说法。
说句实话,以前我们国家的劳动仲裁什么都不是!只要你不服裁决,提出诉讼后,那个裁决根本就不生效了!所以,也就不存在撤销那个劳动仲裁的裁决!而现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有些类型的裁决是直接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两类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不服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如果是商事仲裁,那么就应该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也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
至于你提到的“不受理”,那么这可不是法律问题,那是法院的操作问题!(其实就是法院的人不懂法,法院的人不讲法)
因为,“立案问题”本来曾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议题,有很多人建议将我国的“审查立案制”改为“登记立案制”,因为目前国内很多情况是,当事人拿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庭却说这个不能起诉,那个不符合规定,这个超过诉讼时效,那个你怎么证明像你诉状里说的情况。立案庭法官本来的业务水平也就是整个法院中最差的(如果业务水平高,怎么会在立案庭里混呢?),然后是这些立案法官没有见过的情况(是不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才不管呢),他们一概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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