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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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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继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吗

房** 湖南-常德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1.09 13:06:00 304人阅读

父亲去世继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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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剖析,当孩子尚处于未成年阶段时,继母在特定情形下肩负着抚养的责任。倘若继母与孩子构建起了实际的抚养关联,就好比继母长久地对孩子予以抚养照料,按时支付生活费用,切实履行教育等监护方面的职责等,在这种状况下,继母便拥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这属于因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抚养义务。
然而,倘若继母与孩子并未形成此类抚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她并不具备当然的抚养义务。不过,在家庭关系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基于道德层面的帮扶行为或者协助举动,比如在孩子遇到困难时,继母出于道德情感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或者生活上的照料等,但这并非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抚养义务。这种基于道德的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人性的温暖和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2025-01-09 18: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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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当孩子处于未成年状态时,继母在特定情形下负有抚养义务。倘若继母与孩子构建起了事实上的抚养关联,像继母长期对孩子予以抚养照料,为其支付生活费用,履行教育等监护职责等,在此情形下,继母便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这属于因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抚养义务。
然而,倘若继母与孩子并未形成此类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她并不具备当然的抚养义务。不过,在家庭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基于道德层面的帮扶或协助行为,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要求的抚养义务范畴。

2025-01-09 17:5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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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要是孩子还没成年,那继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是有抚养义务。就好比说,倘若继母跟孩子构建起了实际上的抚养关联,像那种继母长期给孩子提供抚养照料,给孩子支付生活开销,还有履行教育等监护方面的职责等等这些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继母就应当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这其实就属于那种通过法律拟制出来的血亲关系所衍生出的抚养义务。
然而,如果继母和孩子之间并没有形成这样的抚养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说,她是没有自然而然就该有的抚养义务的。不过,在家庭关系的处理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基于道德层面的帮扶或者协助行为,不过这可不能算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抚养义务。就好像说,可能会有继母出于道德心,偶尔帮孩子一把,但这可不是法律规定她必须要做的事情。总之,法律对于继母的抚养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抚养义务。

2025-01-09 16:1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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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要是孩子还没成年,那继母在某些情形下是有抚养义务的。就好比继母跟孩子构建起了实际的抚养关联,像继母长期照料孩子的生活,给孩子支付生活费用,履行教育以及监护之类的职责,这种情况下继母就得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这属于那种类似亲生的拟制血亲关系下的抚养责任。
然而,如果继母和孩子没形成这样的抚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她是没有天然的抚养义务。不过在家庭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基于道德方面的帮扶或者协助行为,但这可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抚养义务。

2025-01-09 15:02:03 回复

房屋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你母亲去世以后,她的个人财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也就是你父亲、外公外婆、你和你弟弟5个人平均分配你母亲所占有的房产,每人继承房产的110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你同父异母的妹妹对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享有继承权。你父亲如果去世,他立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执行财产继承,但是他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即房屋一半的份额和继承于你母亲的房产的110份额,其他份额无权处分。

对于父亲去世我可以和继母继承父亲遗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不可以继承这房子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意见】
不算事实婚姻,没有继承权,你没有义务赡养继母。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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