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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清包工程工伤事故谁负责

张** 河南-安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1.09 12:49:14 344人阅读

工地上清包工程工伤事故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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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的清包工程里,要是碰到工伤事故,通常是由这些主体来承担责任。要是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是用人单位(一般就是发包方)得负责工伤赔偿。像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还有伤残津贴之类的费用,都得由用人单位来出。要是清包方(也就是承包方)没有用工主体资格,这时候发包单位就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和用人单位一样的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清包方是有资质的,并且也和工人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这种情况下,清包方可能就只需要在自己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总而言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具体的责任,那可得根据实际的情况好好综合判断一下,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2025-01-09 16: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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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的清包工程里,要是出现了工伤事故,通常是由这些主体来承担责任的。要是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是用人单位(一般是发包方)来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用人单位得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接着说,如果清包方(承包方)没有用工主体资格,那就由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和用人单位一样的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清包方有资质,并且和工人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它可能就只在自己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到底具体由谁承担责任,得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

2025-01-09 16:3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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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的那种清包工程里,要是碰到工伤事故,通常得由这些主体来承担责任。咱先说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般这个用人单位通常就是发包方。用人单位得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还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伤残津贴之类的费用。接着,如果清包方也就是承包方,它本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这时候就得由发包单位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要承担和用人单位一样的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清包方是有资质的,并且还跟工人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这种情况下,清包方可能就只是在它自身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总而言之,到底具体由谁来承担责任,那得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行,可不能一概而论。

2025-01-09 14:4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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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的清包工程里,要是出现了工伤事故,通常得由这些主体来负责。要是有劳动关系存在,那就是用人单位(一般是发包方)得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得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伤残津贴之类的费用。接着说,如果清包方(承包方)没有用工主体资格,那发包单位就得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和用人单位一样的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清包方有资质,还和工人签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它可能就只在自己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到底该由谁承担具体责任,得根据实际的情况综合起来判断才行。

2025-01-09 13:56: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是第四承包人清包工工人工伤谁负责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受伤,如果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是算工伤的,其工伤应当由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负责。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您好,针对您的我是第四承包人清包工工人工伤谁负责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受伤,如果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是算工伤的,其工伤应当由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负责。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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