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内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容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是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
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统一的告知书,而是在执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时候,会给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件和通知,也不好会提前告诉家属说要采取强制措施,都是当面告知然后带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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