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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级伤残离职能领取哪些赔偿

郑* 广东-汕尾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1.07 18:01:14 458人阅读

江苏十级伤残离职能领取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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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十级伤残员工离职后能领取多项赔偿,具体如下: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额依据江苏省相关规定,结合劳动者离职时年龄等因素确定赔偿月数,再乘以当地月平均工资计算。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计算方式是按江苏省规定,结合离职时年龄等确定赔偿月数后乘以当地月平均工资。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参保则由其支付。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建议劳动者离职前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留存相关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材料,以便顺利获取赔偿。

2025-01-07 21: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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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江苏,此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计算时要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劳动者离职时年龄等因素确定赔偿月数,再乘以当地月平均工资。例如,若年龄等条件对应赔偿月数为3个月,当地月平均工资5000元,那补助金就是15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保则单位支付)。也是按规定结合离职时年龄等确定月数后乘当地月平均工资计算。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单位支付),十级伤残是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算。比如月缴费工资4000元,补助金就是28000元。
提醒:
离职时要注意核实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支付主体,如遇纠纷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1-07 21:1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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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是在江苏且伤残等级为十级,离职时可从用人单位那里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计算方式是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依据劳动者离职时的年龄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月数,然后用这个月数乘以当地的月平均工资。比如当地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若按规定赔偿月数是3个月,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5000×3 = 15000元。

(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这个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计算时也是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结合劳动者离职时的年龄等确定赔偿月数,再乘以当地月平均工资算出具体金额。比如说赔偿月数确定为4个月,当地月平均工资6000元,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6000×4 = 24000元。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该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是单位没给职工参保,就由用人单位支付。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例如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000元,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4000×7 = 2800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5-01-07 20:4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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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十级伤残员工离职后,能获得这些赔偿: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额要依据江苏省相关规定,结合员工离职时的年龄等因素确定赔偿月数,再乘以当地月平均工资。比如,年龄不同,赔偿月数可能就不一样。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没依法缴工伤保险,就由单位支付。也是按江苏省规定,根据离职年龄等确定赔偿月数后乘当地月平均工资算金额。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未参保单位付),十级伤残是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025-01-07 19:4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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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江苏,十级伤残员工离职后可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解析: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江苏省相关规定,依据劳动者离职时年龄等因素确定赔偿月数,再乘当地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主体分两种情况,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缴纳,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金额根据江苏省规定,结合劳动者离职年龄等确定月数后乘当地月平均工资计算。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你对江苏十级伤残离职赔偿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咨询。

2025-01-07 18:40: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
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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