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裁决在收到十五天后生效,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未向提讼,单位未按裁决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在裁决生效后二年内向申请强制执行。二 强制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如果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物,执行会比较快。如果单位没有可供执行财物,申请人可以随时发现单位有可以执行财物时随时向申请强制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4.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利就弃之。因为权利的行使是主动的,权利主体可以自己选择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有利就取之。公民自主决定某项权利的享有与放弃,与公民个人的利益相关,不履行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许可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范围内公民有自主决定能力,是区别义务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并不干涉,这就是所谓的权利自治的原则。但义务是被动的,无论愿不愿履行义务,都得履行,这种权利放弃,法律是不会千涉的,败诉方无权追究,败诉方也不可能申请不利判决的强制执行。如此二审胜诉方在履行期过后一直不履行,因为胜诉方放弃其权利,无需承担责任
据您所述,如果经法院判决,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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