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生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监护人不会被罚款或者坐牢。在我国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法当中规定的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规定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的义务,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是必须要这么做的,即使未成年人自己不愿上学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也要督促未成年人上学。未成年人做出的自己不愿上学的决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效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仍然有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则要按照未成年人教育法的规定承担不作为责任的。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但有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还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还有义务那就是不能放弃的,所以即便其表示不接受义务教育那也是无效的。《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扩展资料: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职工教育经费是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按工资总额的2.5%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就是说每年末核算一下当年的教育经费支出是不是超出了工资总额的2.5%了,如果没有超出2.5%的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的负数余额可以在12月末一次性结转到管理费用中去,如果超出2.5%比例,负数部分可以一次性转到管理费用中去,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也可以先结转2.5%比例以内部分,余下的差额次年再结转,这样做的好处是会计和税法一致,汇算清缴的时候不需要调整。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处理办法一样,只不过计提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2%。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为常见的诉讼案由之一,人身损害赔偿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那么身损害赔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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