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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政策有哪些条件?

pub****888 安徽-合肥 工商税务咨询 2025.01.07 08:37:09 499人阅读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政策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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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条件
合规的医疗服务: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合规的收费价格: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需符合规定,高于规定指导价格的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取得免税资格:必须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取得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其他税种免税条件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自产自用的制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025-01-07 11:46:07 回复

解答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等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据此,对企业购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据此,对企业购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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