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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王* 广西-桂林 受理范围咨询 2025.01.04 09:55:34 479人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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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案件受理费一开始由原告预交。
    待案件审结后,按诉讼最终结果确定费用承担主体。

2. 若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双方分担。
    若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费用由原告承担,具体比例依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3.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费承担主体不固定,要根据诉讼结果判定,如同比赛结果未出时费用承担主体不能确定。

2025-01-04 16: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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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要先预交案件受理费。等整个案件审理完结后,才能根据诉讼的结果来决定由谁来承担诉讼费用。要是原告打赢了官司,那诉讼费用就由被告来负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就双方一起分担。可要是原告败诉或者只是部分败诉,那诉讼费用就得由原告自己承担。到底要承担多少比例,这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可不是固定不变的,得看诉讼的最终结果到底是怎样的,然后才能判定到底由谁来承担。

2025-01-04 15:0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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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得由原告先预交。等整个案件审结之后,就得依据诉讼结果去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要是原告最终胜诉,那诉讼费用就由被告来负担,要是双方都有责任的话,那就双方一起分担。可要是原告败诉或者是部分败诉了,那诉讼费用就得由原告自己承担。具体到底该承担多少比例,那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而言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可不会是固定不变的,得看诉讼的最终结果到底是啥样,才能去判定到底由谁来承担。

2025-01-04 14:2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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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需要先预交案件受理费。待整个案件审结后,会根据诉讼结果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1、若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若双方都有责任,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
3、若原告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具体承担比例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总而言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并非一成不变,需根据诉讼的最终结果进行判定。

2025-01-04 13:2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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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审结后按诉讼结果确定承担主体。这种规定是合理的。首先,让原告预交费用可促使其谨慎提起诉讼,避免恶意诉讼或随意诉讼情况的发生。其次,根据诉讼结果来确定承担主体,体现了公平原则。若原告胜诉,由被告负担费用,因为是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维权;双方有责任则分担,体现各自担责;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自行承担,是对自身诉讼行为负责。
为更好地处理案件受理费承担问题,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列出费用承担的依据和计算方式。当事人也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和合理主张,以正确应对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

2025-01-04 11:31:48 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每件收取400元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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