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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低如何调整合同

何** 青海-海西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1.03 16:10:58 446人阅读

违约金过低如何调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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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违约金数额较低,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请求调整。
    按《民法典》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请求增加违约金。

2. 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弥补守约方损失。

3. 调整时需提供因违约行为遭受具体损失的证据,如直接经济损失、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等。

4. 调整违约金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避免因过度主张被法院驳回。

2025-01-03 21: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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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违约金比较低,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或者申请仲裁来让它调整。按照《民法典》的要求,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少,那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把违约金增加上去。增加的违约金数额得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这些综合因素。通常,得让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差不多,这样才能把守约方的损失给弥补回来。在调整的时候,得拿出因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具体损失的证据,像因为违约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还有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花出去的合理费用之类的。并且,要注意调整违约金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别过度主张,不然被法院驳回就不好。

2025-01-03 21:3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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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遭遇违约金过低的情况,我们可以借助诉讼或仲裁手段来要求调整。《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少,那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能按照当事人的请求给增加。增加的违约金数额得以实际损失为根基,还要把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这些综合因素都考虑进去。通常,得让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差不多,这样才能把守约方的损失给弥补回来。在进行调整的时候,一定要提供因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具体损失的证据,像因为违约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还有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花出去的合理费用之类的。并且要注意,调整违约金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别过度主张,不然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2025-01-03 20:2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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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约金比较低,我们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对其进行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按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
2. 增加数额考量因素:增加的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一般要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3. 调整时的证据要求:调整时需提供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证据,例如因违约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4. 调整的范围限制:调整违约金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不可过度主张,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

2025-01-03 18: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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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违约金过低时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调整。《民法典》有规定,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增加。增加数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还会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一般让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对等来弥补守约方损失。
1. 要提供因违约遭受具体损失的证据,像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 调整违约金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主张,不然会被法院驳回。

2025-01-03 17:45:30 回复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以上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调整的回答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在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
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在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
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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