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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构成不当得利

童* 山西-吕梁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1.03 09:06:54 371人阅读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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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当得利是指没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例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不算不当得利,而是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在特殊情形下,若债务人因自身错误或误解,无合法依据给债权人付款,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债权人应返还多收款。

3. 不能简单认定到期不履行债务就是不当得利,要具体分析判断,看债务人未还钱的原因。

2025-01-03 13: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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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就是没什么合法理由就获得了利益,还让别人遭受了损失,这就是个事实。要是债务人到了该还钱的时候没还钱,这本身可不算不当得利。一般来说,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责任按照事先约定的去履行还款的义务,如果不履行,那就是违约,得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因为弄错了或者误解了啥,然后给债权人付钱了,并且这个付钱没有合法的依据,那这时候就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这时候债权人就得把多收的钱还给债务人。
总之,单纯的到期不还钱,大多时候就是违约行为,可不能随便就说是不当得利,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和判断。

2025-01-03 12:4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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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无合法缘由获利益,却让他人遭受损失的一种事实情况。要知道,债务人到了约定的期限却不履行债务,这本身并不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一般来讲,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责任按照事先的约定去履行还款的义务,要是不履行,那就是违约,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形里,如果债务人因为出现了错误或者产生了误解,然后给债权人支付了款项,并且这个支付是没有合法依据的,那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债权人就应该把多收的款项返还给债务人。
总之,仅仅是到期不履行债务,通常属于违约行为,可不能随意就认定为不当得利,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和判断。

2025-01-03 11:4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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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理由获得好处,并使他人遭受损失,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例如,债务人在约定时间未履行债务,这本身不属于不当得利。

1. 一般情况下,当债务到期时,债务人有责任按照当初的约定还钱。若其不还,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债务人因搞错或存在误解而向债权人给钱,且该给钱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此时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将多收的钱还给债务人。

综上所述,仅仅是到期不还钱,通常属于违约行为,而非不当得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

2025-01-03 10: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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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在无合法依据下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的情况。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这大多属于违约,而非不当得利。正常来说,债务到期时,债务人应按约定还款,不然就是违约,要担违约责任。不过特殊情形下,要是债务人因错误或误解向债权人付款,且这种付款无合法依据,就可能是不当得利了,债权人得退还多收款项。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对于债务人,要明确自身债务义务,避免因错误或误解进行支付。
2. 债权人若收到疑似无合法依据的款项,应主动核实情况,发现是不当得利要及时返还。
3. 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来判定是违约还是不当得利。

2025-01-03 10:53:0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债变更后,债的当事人都应当接受变更后的债的约束,被变更的债的内容不再有效。正是基于张某、李某的契约行为,使原有的不当得利之债变更为合同之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当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债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当债务人李某不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张某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时间,但不是实体权利消灭的时间。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受领,且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也只是请求保护的权利,其实体上的权利并未丧失,债务人也可以自觉偿还,债权人的受领是合法的。  综上,小刘要回1000块钱当然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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