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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怎么申请破产

牛* 山东-青岛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1.02 14:36:23 359人阅读

北京怎么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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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北京申请破产,明确企业是否符合条件是首要步骤,如资产负债状况等。向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多类相关材料,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由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涵盖财产清理与债权债务处置等。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参与分配,这整个流程复杂且专业,任何环节失误都可能影响申请结果。
提醒:
申请破产时务必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若材料有误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不同企业的破产情况各异,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专业律师,他们能凭借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你顺利完成申请并最大程度维护权益。

2025-01-02 17: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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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申请破产需明确条件、提交材料、经法院审查受理,再由管理人处理事务,债权人需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且建议聘请律师协助。
解决措施与建议:企业应仔细对照破产条件,确保自身符合。提交材料时务必真实完整,以提高申请效率。法院审查期间要保持耐心等待,若被受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关注破产分配进程。聘请专业律师能提供专业指导,帮助企业梳理财务状况、应对法律程序,避免因不懂法律而导致权益受损,确保破产申请顺利进行,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2 17: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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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申请破产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条件。

2. 申请及提交材料:
    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这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步骤。

3. 法院审查及指定管理人:
    法院收到申请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清理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事务。

4. 债权申报与分配:
    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以保障自身利益。

5. 聘请律师协助:
    破产程序复杂且专业性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其能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02 17:2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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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办理企业破产相关事宜,具体步骤如下:
1. 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例如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情况。
2. 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一并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
3.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4. 若法院受理申请,将指派管理人负责处理破产相关事务,包括清理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
5.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

整个破产过程较为复杂且专业性强,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申请顺利进行,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02 16:2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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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是申请破产的首要步骤,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情况,都是判断的依据。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一并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能帮助法院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等信息。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这期间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来操作。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4、受理后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处理,包括清理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这能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025-01-02 15:50:42 回复

公司申请破产的,公司的知识产权作为公司财产应当首先用于破产清算。清算后仍存在的知识产权,由公司股东继受。商标权、专利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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