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说情形,仲裁协议有效。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一、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怎么办仲裁协议约定可以向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且约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委员会应确定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地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前两款情形,当事人向不同的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的,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
二、选不好仲裁机构有什么风险由于仲裁的快速简洁等特点,越来越多的人在发生纠纷时倾向通过仲裁来解决。在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合同救济途径时,也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下面律师就对仲裁选择不当时可能发生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仲裁机构选择不当时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的选择仲裁机构,但由于仲裁机构本身的特点或者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相关法律知识的不够了解,在仲裁协议订立时,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选定德仲裁机构。例如仲裁协议中只写明“如果本合同发生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在仲裁协议中却没有指明具体是哪个仲裁委员会。
2、错误地填写了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在发生纠纷时,交由北京经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交由海淀区商业仲裁委员会裁决”。
3、在机构的选择上产生逻辑上的错误,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解决”,当事人应当了解,在发生纠纷时,只能选取一种方式来解决,提请仲裁和到诉讼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当事人会面临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定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当事人需另行签订仲裁协议或寻求其他合同救济途径的结果。所以,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最好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拟定措辞准确、表达清楚的仲裁协议,如不能向律师咨询,也最好能够对我国的《仲裁法》或者需要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条例进行了解,以免发生此类仲裁机构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此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合同争议仲裁结果的质量就与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专业水平、道德修养等因素密切相关。所以说如果仲裁机构选择不当,当事人就可能承受合同救济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所以,合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还应对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进行详细了解。例如,通过网络、仲裁机构的专门查询系统、法律专业人士介绍等方式了解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基本情况、办案数量、业务水平等详细资料,以有效地避免仲裁机构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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