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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债权能否保全对方财产

杨** 湖南-永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1.01 12:48:42 367人阅读

被告的债权能否保全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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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的债权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保全对方财产。
    按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遇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难以弥补损害时,在诉或仲裁前,可向被保全财产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法院申请保全。

2. 申请人须提供担保,不提供则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须48小时内裁定,裁定保全则立即执行。

3. 若被保全财产为被告债权,法院可冻结限制处分。
    具体保全措施及程序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

2025-01-01 16: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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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债权要是满足特定条件,就能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按照法律来讲,要是利害关系人遇到情况紧急的情况,要是不赶紧申请保全,那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就会受到没法弥补的损害。这种时候,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去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得提供担保,要是不提供担保,法院就会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 48 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要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那就得马上开始执行。当被保全财产是被告的债权时,法院可以裁定把这个债权给冻结起来,限制它的处分,这样就能保证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不过具体的保全措施和程序,得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操作。

2025-01-01 16:3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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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债权那可是在特定条件下能保全对方财产!法律规定,要是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赶紧申请保全,自己合法权益就会遭大罪,那可就难以弥补。所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能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得提供担保,要是不提供,那申请就会被驳回。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了,就得立刻开始执行。当被保全财产是被告的债权时,法院能裁定冻结这债权,限制它被处分,这样就能保证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不过,具体的保全措施和程序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搞。

2025-01-01 16: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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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债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能够保全对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申请条件:利害关系人遇到情况特别紧急,若不及时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2. 申请时间及管辖法院: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以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 申请要求:申请人需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4.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须在四十八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
5. 具体措施:当被保全财产是被告的债权时,法院可裁定冻结该债权,限制其处分,以保证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
6. 操作依据:具体的保全措施及程序,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操作。

总之,在涉及被告债权保全对方财产事宜上,法律有明确规定和操作流程,各方均应按照要求执行,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5-01-01 14: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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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债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能够保全对方财产。从法律层面看,当利害关系人处于紧急状况,若不马上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首先,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申请会被裁定驳回。其次,法院接到申请后,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得立即执行。当被保全财产是被告债权时,法院能够裁定冻结该债权并限制其处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不过,具体的保全措施与程序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
解决措施和建议:
利害关系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状况,确定符合紧急情况且权益可能遭受难以弥补损害时,尽快准备好担保申请保全。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申请有效。

2025-01-01 13:40:48 回复

你好,要区别对待

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

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你好,要区别对待

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

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你好,要区别对待 第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 第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第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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